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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核心命题,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度何以会拥有排他性的道德权利以向某一人群施加有约束力的义务,要求其服从并强制其履行这些义务,也就是说政治合法性要探讨的是统治权利与服从义务的关系问题。这需要解决这样三个问题:统治者为何能够统治民众、民众凭什么要对统治者表示服从(是依据城邦秩序、神圣意志、政治权谋还是同意)?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获得统治者的统治理据(是专制制度还是民主制度)?以及在民主体制下“统治权力的论证怎样进行(政治合法性与民主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本文采用了规范的研究范式,梳理了西方启蒙以来四位思想家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并得出现代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基础经历了从个人同意到公共理由的转向。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梳理洛克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论证,即基于自然权利的个人同意。他基于对菲尔默父权主义以及霍布斯绝对君主制的批判,以社会契约的推理方式提出了同意理论。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个人拥有三种自然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三种权利被称为天赋人权,但是自然状态存在着三种缺陷,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在自然法的启示下,理性的人们同意放弃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拥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政治权力,并将其有条件的委托给国家,国家的权限仅限于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一旦建立国家之后这种基于每个人的同意来证明政治合法性便难于进行,于是洛克转向了默认的同意与多数决定原则,这也成为后来对同意理论批评最多的地方。
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梳理卢梭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论证,即作为公意的同意。卢梭同样是以社会契约的推理方式提出了同意理论,在其描绘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们拥有着自由、平静、健康和快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开始腐化堕落,不平等由此产生,人们丧失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卢梭尝试要解决的问题便是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威如何建构来确保公民自由,一个人如何既服从法律同时又是自由的?卢梭给出的答案是法律所凝结的意志必须完全符合其中的每个个别成员的意志,即法律体现的是公意。凝结于多数人意志中的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服从公意就意味着自由。
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梳理罗尔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论证。面对现代社会多元主义的现实,罗尔斯指出理性多元主义前提下的政治认同是不能够建立在各种具有合理性的统合性学说基础上的,那么基于每个个体的同意来论证政治合法性似乎是不太可能的。罗尔斯提出了公共理由的概念,并通过其论证两个正义原则的思想试验模拟出了公共理由的最佳呈现。公共理由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贡献就在于其“公共性”的价值上,作为一种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给出的相互可以接受的理由,公共理由关注公共善并运用公共推理的形式来论证政治合法性。
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梳理哈贝马斯对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论证。由于处于一个后形而上学的时代,各种形而上学(包括宇宙论、本体论)不能够继续作为政治合法性的资源,将政治合法性化约为合法律性也不能够解释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哈贝马斯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所采取的策略是将程序建立在理性的对话与合理的同意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理想的对话情境下,自由、平等、理性的主体经过主体间的对话从而达成共识,唯有这种以对话为核心的民主模式才能够为政治合法性提供依据。哈贝马斯通过话语伦理、交往理性、话语民主赋予了民主程序以实质性的价值内涵,从而以交往理性为核心论证了其重建性合法性理论。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证了现代政治合法性论证基础的转向,首先指出了自由民主、共和民主通过选举\参与模式来表达同意的失败,并论证了审议民主给予公共理由以制度上的支持,审议的程序而不是同意成为了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基础。另外,公共理由在质疑意志的先定性,找到了审议民主的制度安排以及更好的理解了平等的价值三个层面上超越了个人同意,使现代政治合法性的论证基础从个人同意逐步转向了公共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