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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是现代信托制度的主要类型,作为财产管理的工具,商事信托在我国金融市场的优势日渐得以发挥。而在以投资经营为目的的商事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作为这一关系的主导者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事信托基于受托人接受委托得以成立,同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负有相应的管理和处分义务。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信托法,都有详尽的义务规则约束受托人行为,如美国《统一谨慎投资人法》。纵观我国信托制度立法现状,《信托法》虽已出台,但多为一些原则性规定,并且对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定仍有缺失之处,这严重阻碍了商事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本文旨在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中关于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定上,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定中的不足与仍需完善之处。本文包括引言和结论部分,共分为五章。
第1章为本文的引言部分。
第2章共分为两小节。第一小节从信托制度的起源考察起,阐述信托概念、基本内容和信托的法律特征。第二小节是以分析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为主,对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的划分给出了本文自己的观点,并从信托目的营业性、适用法律范围和是否应取得报酬角度阐述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的不同。
第3章是对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的比较分析,可分为三小节。第一小节主要考察两大法系信托受托人义务规定,从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应谨慎注意管理、忠实义务,以及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分别、亲自管理等义务这些角度出发仔细对比分析,为后文阐述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作好铺垫。第二小节对比分析各国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立法规定,主要考察了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中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立法的现状。第三小节主要从忠实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投资义务三方面对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的主要内容作阐述。
第4章在分析我国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立法现状的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对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这些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不利于实务操作。因此,建议在我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事信托受托人义务的各内容,并引进谨慎投资人义务。
第5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商事信托在投资实践中频繁地应用,凭借其自身的制度优势,终会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支柱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