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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的出现与1776年美国革命一样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是人类用理性来规划、设计新的政治秩序的一次成功尝试。在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被称为“开国之父”的那一代美国精英人物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作为对这一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争论做了最忠实的记录的人物,詹姆斯·麦迪逊同时也拥有“宪法之父”的荣誉称号。无论是在革命时期,还是在北美殖民地建国以后,麦迪逊为弗吉尼亚州和联邦宪法的制定都做出了大量的工作,笔者拟通过本文的研究,从麦迪逊的记录工作中发现他以及他那一代美国知识精英赖以制定联邦宪法的各种政治、法律思想来源。
总体上第一章为研究综述,陈述本文的研究目的、麦迪逊研究的相关现状与资料,以及该选题的研究价值。从第二章到第五章,笔者分别从联邦主义、宗教传统、由启蒙思想而产生的现代共和主义及法律传统四个角度对影响、决定美国宪法品格的诸种要素进行思想脉络的清理,并重点突出麦迪逊在这个理论脉络清理过程中所做出的独特贡献。
在第二章中,麦迪逊等“开国之父”对北美殖民地在近一个半世纪之内所形成的独特的联邦主义传统,拥有系统的认知。这种对本土新传统的认知,是制宪的认识基础。这种联邦主义传统,既来自西欧文明,又不完全是西欧文明的翻版——它来自从摩西时代到中世纪瑞士以及近代的尼德兰诸省的联邦理论,同时扎根于北美本土的生活经验,发展出自己的独特品格。以此作为立国根基,这种由下而上构建政权合法性的联邦主义成为人类人为地创制所谓“二元主权”(dual-soVereignty)与“合作主权”(cooperative-sovereignty)的典范,为人类组织新型政治与社会秩序、缔造现代的多元社会结构提供了经验。从参加制宪会议到号召各州人民支持新宪法,麦迪逊作为一个联邦主义者,或者说是在建立新联邦的问题上的国家主义者,与汉密尔顿、杰伊一起撰写了《联邦党人文集》,这是他为美国联邦主义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这部文集所收录的他撰写的一些文章,已成为政治哲学史上的名篇,充分体现了他的联邦主义思想。
支撑联邦主义的基础在于拥有合作精神的公民,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宗教实践,为联邦主义的成立提供了最根深蒂固的精神力量。在第三章,笔者通过研究展示,北美殖民地民众的心智心惯是如何受到加尔文主义所塑造的,这种立基于《旧约》的宗教思潮经过历次思想运动,为新生民族国家与政府的合法性规定了神性的根据,从而导致了与旧世界绝不相同的政治体的形成。麦迪逊在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上所做的努力,甚至较其为联邦主义所做的努力更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他所做的最有创造力和最重要的工作,他在这一点上的贡献,将其与“开国之父”那代人中的任何一个都区分开来。更重要的是,与其他欧洲近代民族国家都不同的是,加尔文主义的政治观念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麦迪逊主张的政教分离不再是政府与教会权力的二元并立,而是共同匍匐在上帝主权下的两个部门。这种最根本的差异,造就了美国政治思想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底色。
在第四章,通过对18世纪理性主义启蒙思潮的了解,可以发现这个政治秩序的开端的另外一面:除了以加尔文主义作为宗教依据,美国的精英们以一种现代的精神面貌与姿态回到古罗马,以英雄的扩张精神作为美国立国之本,深刻影响了美国未来的发展决策。美国的建立,不仅是要建立一个固守内部稳定秩序的农业共和国联盟,更有建立“千秋万代新秩序”的现代政治发展观。从马基雅维利到哈林顿再到洛克,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议题与全新的理性主义的政治为这个新国家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对于近代理性主义政治的弊病,美国人在立国之初就因为另一种启蒙思想——即注重怀疑、尊重常识的苏格兰启蒙思想的影响而没有走向极端,这两种启蒙思潮之间存在的张力使得美国的政治发展一直处于务实的状态,使得美国宪法所奠定的秩序得以历久不衰,避开了理性主义政治堕落为虚无主义政治的厄运。
此外,对塑造美国式的自由主义民主体系、维持其政治秩序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还有其法律体系。来自日耳曼习惯、吸收了罗马法精髓、坚持了基督教自然法诸原则并历经历史判例考验的普通法,构成了保护公民个体权利最坚实的屏障。在最后一章,通过对美国从英国继受而来的普通法体系诸原则的研究可以发现,普通法作为一种尊重个体权利、尊重理性法律的体系,较之近代过于注重主权者意志的实证主义的欧洲大陆法律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自由方面,更为成功、有效。同时,奉守司法中心主义的普通法传统为司法部门掌握司法审查权提高了充分的思想资源,成为对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的最有力监督体系。
综上,在这几大类传统资源并存的状态下,麦迪逊根据实际的需要和他们那一代人的共识,有选择地进行了必要的组合、吸收和放弃,尽管他也囿于自身认识和时代的局限而没有做到尽善尽美,但是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成立与他的政治思想不可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