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评价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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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资源的消耗已经越来越成为人类社会发展中最严重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困扰。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在此背景下,循环经济日益成为受到世界各国重视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行循环经济,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解决好环境资源问题。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模式的转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超前的经济模式,是人类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反思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自身生存和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认识成果,是人与自然由以往的对立到和谐的飞跃。我国的循环经济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意识尚未完全普及,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十分紧张,而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手段能有效地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随着2009年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该法实施五年以来,大多数国内学者的研究重心更多的在立法、法律体系等方面,对于《循环经济促进法》本身在实施方面的问题研究很少。中国学者对《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进行理论反思和实践探索时,应将重心从立法建设转移到《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这一使《循环经济促进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中来。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关键就在于《循环经济促进法》能否有效的实施以及探析确立实施的评价标准问题。本文以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背景,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法的实施和法的实施的评价标准两个角度为理论切入点,结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特殊性,就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评价标准作了初步探讨,从理论上尝试性的提出了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七项评价标准(人们是否能够按照《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行为模式,积极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设定的法律责任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各种因循环经济问题所引发的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和结案率;普通公民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了解熟悉程度,他们对于“减量化、再循环和再利用”观念的提高程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普通民众对资源是否得到合理有效利用的切身感受程度;就《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立法者预期的目的),阐述了我国现阶段缺失《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评价标准造成的影响,从立法、技术和观念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缺失《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评价标准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要从把评价标准法定化、程序化等方面完善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的评价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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