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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同一定时期社会发展趋势密切相连的。这一方面,集中反映出当前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另一方面,还反映出未成年人个体生理、心理等存在的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和质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的态势,对社会的安定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成为了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所以,怎样教育未成年人,怎样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怎样才能实现既教育改造了未成年犯,又能使未成年犯改造完后成功的重新融入社会,是我门当务之急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缓刑并非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法。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内涵与外延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成年犯和未成年犯来说一概适用,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但是,由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生理、心理等方面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此,两者在缓刑上的适用也应当有所不同。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尝试,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但这显然不能满足对未成年犯进行正确教育和改造的需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已刻不容缓。本文分四章,约两万八千字。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界定。该章主要是对国外及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进行了分析比较,对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比现行的、既适用于成年犯又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界定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制度。这是一种基于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而设立的,独立于成年犯缓刑制度之外的一种新制度,其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察内容、适用结果等方面都不同于现行的缓刑制度。例如,适用对象上严格限于未成年犯;适用条件比现行的缓刑制度更为宽泛,把原有的自由刑刑期由3年改为5年等等;考察内容也不同于成年犯,主要是针对未成年犯自身的特点设立,如在学校的表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在适用结果上采用前科消灭制度等等。第二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基本现状。该章主要介绍在现行的缓刑制度下,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却不很理想,主要表现为缓刑适用率比较低。文章也分析了导致未成年犯缓刑适用率比较低的原因,即: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适用标准和缺乏完善的未成年犯缓刑监管机制。第三章: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本文前两部分的分析,明确了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也阐明了当前情况下,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情况不如人意,缓刑适用率比较低。由此引申出了本文的第三章,即确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必要性方面从未成年犯自身的身心特点、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特殊方式和环境以及我国总的行罚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等几个角度展开论述;可行性方面主要从立法、实践、国内、国外等几个层次展开。这一部分的论述,既是本论文前两章内容的逻辑必然,又为下一章节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框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构建设想。该章是前三章论述的必然结果,主要阐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从宽、相称、双向保护三原则;二是未成年人犯罪缓刑制度的基本构建,包括适用条件、基本内容、具体执行制度等三个方面。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缓刑考察机构和考察制度,并对其中的执行制度从家庭帮教、基层组织帮教、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实施缓刑处罚的法律后果以及增设暂缓起诉与暂缓判决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