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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规模化、低成本、低风险的商业扩张方式,自19世纪末在美国诞生以来,在世界上获得得了蓬勃迅速的发展,并在越来越多国家的经济增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是一种非常有潜力和存在巨大优势的企业发展模式。这种优势己被其在海外100余年的发展历史所证实,成为全球公认的成功率最高的创业选择。
在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号、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与一定经营模式的组合,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的规定,在特许人统一业务模式下从事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从制度上看是一种制度创新,特许人和受许人在一个特许经营体系内共同发展,互利互惠。但是相对于西方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来讲,特许经营在中国还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全新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是在相关理论研究馈乏及相关法律不完备不健全的背景下发生的。在特许经营众多的法律问题中,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是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的核心问题。如何对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特许经营在一国良好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本身的合法性质决定了特许人在特许合同中有权对被特许人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由于特许人拥有相对的优势地位,因而其易于从事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反竞争行为。因此,特许经营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联,而当知识产权被滥用而限制竞争时,又会与反垄断法发生关联。特许经营合同有许多限制竞争条款诸如搭售、维持转售价格、区域限制条款等,如何对待这些条款,是竞争法的当然使命,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