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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涉及国家最广、通过时间最近的专门性全球反腐败公约,它是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惩治腐败犯罪的经验总结和集体智慧的结晶,代表了较高的立法水平。而我国的反腐败刑事立法与《公约》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本文以《公约》所重点打击的贿赂犯罪为切入点,以《公约》第三章“定罪与执法”的内容为依据,通过《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了反思,并相应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对《公约》中有关贿赂犯罪规定的解析。本章总结了《公约》中贿赂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提炼出它们在构成要件上所具有的一般特征,分析了《公约》中与贿赂犯罪相关的制裁措施。并在研究共性特征的基础上,针对每一个具体罪名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是在《公约》视角下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解析。本章总结了我国刑法中贿赂犯罪的罪名及其构成要件特征,对照《公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不同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从罪名设置、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等多个角度分析了我国贿赂犯罪立法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第三章提出了在《公约》的视角下完善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构想。本章在前文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参照《公约》的规定,从贿赂犯罪的罪名、构成要件和刑罚三个方面阐述了对我国贿赂犯罪立法进行修改完善的建议和措施。在论述的过程中,并没有照搬《公约》的条文,而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刑法现有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公约》中不同罪名、要件和刑罚措施与我国刑法的衔接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公约》的出台及生效,是我国完善反腐败立法的重要契机。我们应该顺应国际刑法的发展趋势,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完善我国的贿赂犯罪立法,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做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