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德,是调节人类公共领域内道德行为、维护人类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最起码的行为规范;私德,是协调私人领域内道德行为以及促进个人道德完善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公德、私德的内容与关系,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 作为中国传统文化核心时代最重要的学派,儒家、墨家、法家关于公德和私德的思想十分丰富,立场也都非常鲜明。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受到其道德学说的影响。探寻传统伦理观的合理因素,整合不同时代背景、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的公德和私德规范,使之服务于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是对儒墨法公私道德观做现代性审视的根本目的。 批判继承是对待传统文化唯一的、科学的方法。在这一基本原则指导下,具体地、历史地评价其理论内涵,坚持以当代道德建设的需要为现实标准,吸取其精华,抛弃其糟粕,古为今用,超越创新,将是对先秦儒墨法公私道德观做现代性审视的正确途径。 儒家公私道德观的重要特征在于它对“血亲情理”基本精神的坚持,这不仅仅是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迎合,也是对当时道德主体交往范围和交往对象的真实反映。孔孟把“亲亲”作为社会伦理的基石,享有不可侵犯的至上地位,并企图在此之上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虽然儒家认同道义为上、整体主义的社会公德价值导向,但当公德与私德发生矛盾冲突时,社会公德就会被家庭私德严重压抑,甚至为后者彻底否定,“博施于民而能济众”“泛爱众而亲仁”的公德教化便流于空谈。近代以来,梁启超等人指出儒家伦理应当为中国人“私德发达,公德缺乏”的道德状况负责,的确是命中了儒家伦理观的弊端。 “兼爱”原则是先秦墨家伦理的核心内容。这种原则比儒家的仁爱更具平等性因素和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兼相爱是为了打破血缘限制的爱人利人原则,表现出一种视人如己、爱人如爱己的利他道德观。遗憾的是,虽然墨家的“兼爱”主张是一种极其高尚的道德理想,但在具有浓厚亲疏观念的先秦社会中,人们难以接受这种超越血缘亲情的伦理学说。同时,“兼爱”思想主张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异,也就不可能被统治阶级所认可和容忍。因此,在先秦的社会环境下,墨家“兼爱”思想显然不具备加以实践的现实基础,于是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而成为“绝学”。 先秦法家的公私道德观是通过其国家主义的政治主张和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而显现出来的。“立公灭私”是法家国家主义最具代表性的口号。“公”(实际上是专制国家及其统治者)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维护“公”的道德规范也远远比协调“私”的道德规范来的重要,既公德重于私德。其次,法家一贯强调法制对道德的强化作用,普遍化、条文化的法律是整个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这无疑有利于促使人们对作为共同道德规范的公德的遵守。因此,法家“以法助德,以法树德”的举措不失为一种加强公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的基本结构不再是一个建立在地域与血缘自然关系基础之上的宗法等级的共同体,而是一种在自由平等的个人人格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合理的共同体。尤其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道德主体活动的最主要场所和对象已从私人生活领域转移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间道德义务的履行尤为重要。因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公德观已经成为了现阶段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私德建设是道德建设的另一方面。私德建设之所以也需要受到重视,不仅仅在于私德本身对私人生活领域的调节功能,更在于完善私德对公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鉴于传统伦理观对中国人道德生活的深刻影响,根据先秦儒墨法公私道德观和当代道德建设的特点,儒墨法各家的公德和私德主张可以在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以下几种作用:一,在放弃以“私德”消解“公德”的前提下,儒家伦理重视血缘亲情、重视个人修养的特点有助于当今社会家庭内部的和谐,有助于社会主义公民个人素质的提高;二,现代公民社会的特点为实现墨家“兼爱”理想提供了一个契机,而“兼爱”思想主张相互认同、相互关爱的理论内涵又将对公德意识的树立和普及起到推动作用;三,法家“德法并举”“道德立法”的主张强调为道德实践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不失为一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 由此可见,今天的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坚持公德与私德并重,继承与创新并重,规范与德性并重,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先秦儒墨法公私道德观势必能在当代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彰显其时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