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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在规范房价收入比概念的基础上对中国大陆35个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进行实证分析和合理性分析,力图客观的反映这些城市普通城镇居民户的购房能力。 文章主要分为4部分,第1部分首先对房价收入比概念进行了规范的定义;第2部分对我国35个一二线城市、香港和美国的实际房价收入比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对比发现我国所有一二线城市的房价收入比都要远远高于美国的房价收入比,且有超过半数以上城市的房价收入比超过地价非常昂贵的香港地区的房价收入比,因此有了对这些城市房价收入比进行合理性分析的念头;由于国际国内在房价收入比合理性分析这个领域里的研究几乎还是空白,没有什么成果可以供借鉴,因此在本文第3部分构建了一个能够反映居民户现有资产、未来可支配收入、利率和购房意愿等因素的模型对这些城市的房价收入比进行了合理性的检验,结论是北京和上海的房价收入比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广州、沈阳、大连、西安、兰州、南京、合肥、杭州等城市的房价收入比也超出了合理值不少,而深圳、呼和浩特、长沙、重庆、石家庄、宁波等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则比较合理,其余城市介于这些城市中间;文章的第4部分对第2、3部分进行了简短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