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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有财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指出国家所有权制度在实践中遭到的三大理论和实践困境,进而论证我国公有财产保护制度的根本缺陷是完全依赖行政手段实现公共所有权,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所有权。 第二章研究公有财产的法律形式。财产的管理手段除法律手段外,还存在最高权力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两种。最高权力直接进行管理的典型财产为国库资产,通过国会行使管理权。在现阶段,我国针对公有财产,主要是使用行政管理。政府所有的财产数量多、且与公民的生活关系密切,完全使用行政手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基于财产的功能、性质将政府所有的财产区分为公有公产与公有私产,通过立法给予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从而使得公有公产更好的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三章论证公产所有权的可行性。首先是阐述公产所有权的实践可行性,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公产制度的简要介绍,论证公产制度的确立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且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次,从功能性、行政性、公共性三个方面对公产所有权进行理论论证,从而证明公产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态,介于国家主权和私产所有权之间。最后提出,为更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管理公有财产,应采纳公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