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改革攻坚期,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就需要国家制定有力的法律制度和竞争政策。我国的《反垄断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发挥着保护竞争、限制垄断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其执行机构的完善。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存在着“多头执法”的现象,执法机构之间权责不清,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直接导致了反垄断执法不力,市场竞争秩序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德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建设已有近60年,拥有丰富的执法机构建设经验,对于我国建全和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建设高效、独立、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鼓励和保护竞争的特性紧密相关,是各国竞争政策的核心,因此在各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处于“经济宪法”的地位。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各国实施反垄断法的核心力量,在反垄断执法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具有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和准司法性的特征,以确保实现维护竞争秩序,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的价值目标。 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一元制”的模式,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作为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的授权行使反垄断各项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干涉,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在人员配备上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联邦经济和能源部长的特许权是德国反垄断执法的一大特色,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垄断委员会作为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为联邦卡特尔局的执法和竞争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由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在德国,法院本身不是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但其在反垄断执法中起着协调和补充的作用,这种合作模式对我国也颇具借鉴意义。德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设置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专门执法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权责明晰,配合有效,在人员配置上保证其执法者的专业性,执法过程又高度透明,可以说德国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上成效卓著,其经验也非常值得借鉴。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多元制”的模式,这种模式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反垄断立法的不断探索中建立起来的,这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执法呈现商务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三驾马车并管的执法格局。这种多头执法的模式存在着权责不清晰,独立性差,中央与地方权力配置不合理的缺陷,极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争权和相互推诿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反垄断执法效果。作为协调机构的反垄断委员会也因其自身独立性弱,未能实现其设立之初组织协调各执法机构的目标。为保证反垄断法有效实施,保护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上述弊病亟待解决。 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改革中,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执法机构权力配置模式的选择,究竟是采取一元制还是多元制?一元制模式权力集中,执法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高,主流观点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配置以“权利独享”为趋势;多元制模式存在权责不清,独立性和权威性低的问题,但却适合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执法机构的改革需要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在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体制和《反垄断法》不够完善的前提下,企图设立一个“权利独享”的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具有现实性。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应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步是在现存的“三驾马车”权力共享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权责,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第二步,即向“一元制”过渡,形成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过程当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反垄断立法。二是反垄断委员会的改革,对于反垄断委员会的定性究竟是咨询机构还是协调机构?在理清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反垄断委员会在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配置改革第一步的基础上,仍然定性为协调机构,但要强化其协调和补充作用,强化常设机构,提升其独立性;而在权力配置的第二步,反垄断委员会应当回归到专业的咨询顾问机构,紧密配合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同时监督和协助执法机构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最终实现反垄断执法机构从“多元制”向“一元制”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