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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源于英文Parallel Imports一词,始于19世纪中叶,它是伴随着自由贸易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出现的。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指的是含有专利权的有形动产在两个以上的对该产品采取专利权保护的国家间移动的客观行为,它集中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国际贸易的宗旨—商品自由流通的冲突。 世界各国都致力于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商贸往来日益繁荣,而且现代技术不断发展,商品本身知识产权的含量越来越高,在国际商品贸易中带有知识产权的商品贸易所占的比例已越来越大。各国经济、科技水平的差异及劳动力成本的不同导致同种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差是促成平行进口的根本原因。当产品在出口国的零售价显著低于进口国的零售价时,就会对平行进口商充满诱惑力。现代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平行进口商能快捷、廉价地获得全球各地的商品价格信息、获得不同国家同期的汇率差异,通过价格差异获得可观的利润,这进一步促进了平行进口的发展。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各国放宽关税及各种贸易壁垒在某些产品领域的影响已成为一种趋势,这使得跨国进行购销活动更加畅通,客观上为平行进口活动创造了条件。进出口国供求关系的不平衡也会促使平行进口的繁荣,如出口国供大于求,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势必降低产品售价,这为平行进口商提供了获取更大利润的可能。有了国际贸易就有了进出口行为,可见进出口行为是一种客观事实。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也是国际贸易中客观存在的一个事实,支持或禁止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更多体现了每个国家的贸易政策选择。 关于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问题,有关的国际条约采用了模糊性规定,赋予成员国自由选择政策的主动权。在TRIPS协议第6条明确规定:依照本协议来解决争端时,不得采用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来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问题。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关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态度并不一致,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态度也不太一致。一般来说,反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国家以地域性原则作为理论依据,支持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国家以权利用尽原则为理论支持。那么这两个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关系最密切的理论是否能解决矛盾,平息纷争呢?如果这两个理论不能解决那么该如何解决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问题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应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呢?这都是本篇文章的写作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