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预算草案审批监督权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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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预算,即财政预算,或称政府预算、国家预算等。从经济作用上看,预算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并在一定时期内引导着一国的经济走向;从政治作用上看,预算是一国公民作为普通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机制,而体现了公民的政治权力,“只有当人大真正地控制了政府的预算,人大才能真正控制政府”;而从法律的角度看,预算不仅仅是政府所作的财政计划,其本质则是法律文件的制定和执行。税收和财政支出作为国家的两大经济活动,其执行均是由行政机关进行。在我国,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要从根本上行使权力,就必须严格控制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财政行为,而控制和监督的源头,就在于财政预算的审批监督,审批监督中又以草案审批监督为主要部分。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批监督制存在诸多不足,比如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监督流于程序而缺乏实质性,财政预算公开性不够,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等等,除此之外还有着账目复杂与人大代表专业水平不足并存的现象。  通过借鉴美国和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且立足于我国人大实际,本文提出了系统性的应对策略:第一是完善相关法律,保障人大预算草案审批监督,第二是细化监督程序,实现人大预算草案审批监督,第三是强化法律责任,落实人大预算草案审批监督,第四是增加预算修正权,强化人大预算草案审批监督,以求对完善我国人大预算草案的监督尽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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