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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讨论源于以下两个问题:人们以公共利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而主张合理使用的误区以及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在困难。围绕这两个问题,文章始终从合理使用制度内在的立法理念和合理使用制度外在的法律规则这两个角度进行辩证的分析,强调要结合合理使用制度自身特有的历史发展逻辑和内在基本原则,形成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以美国合理使用规则作为反思的材料和对象,解构其隐在的制度内容和内在逻辑;结合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难题,提出应建构判断合理使用的完整的思维模式和制度模式,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文章总共分为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以美联社起诉Drudge Retort新闻博客的案例作为切入点,提出互联网技术下,合理使用制度在立法理念和规则适用上面临新的挑战。主要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共利益抗辩能否作为著作权侵权抗辩理由从而主张合理使用?第二,该案能否适用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从而主张合理使用?
第一部分从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与适用规则两个内在统一的角度进行讨论,通过案例实证分析适用美国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在困难。首先从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意义出发,指出其与著作权保护制度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与限制相统一的利益平衡的著作权法体系;指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在于利益平衡原则,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与著作权法以及利益平衡原则三者的内在关系,具体剖析了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自由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冲突与平衡下的著作权法秩序的建构。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基于这一立法理念的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规则,以美联社诉Drudge Retort新闻博客这一案例作为分析材料,讨论了美国合理使用规则的四个判断标准适用上的内在困难,进一步从辩证的角度分析了这一内在困难与作为其立法理念的利益平衡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二部分针对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指出了公共利益抗辩的误区在于没有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完整的协调机制和平衡意义、没有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度性质而过分强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利益的限制要求,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且抽象地而不是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中去具体地分析,割裂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具体的内在统一关系。因此,首先澄清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利益逻辑,指出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权利的保护而不在于限制,合理使用制度虽然具有对著作权人利益的限制作用,但是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以利益平衡为原则,通过对各主体的利益限制来达到建构公平正义的著作权法秩序,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体现为对著作权人利益与公众自由接近作品的利益既保护又限制的内在统一的平衡机制。同时,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建构利益平衡的著作权法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因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公共利益抗辩不能作为著作权侵权抗辩从而主张合理使用的理由。基于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内在利益逻辑的分析,透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重新认识合理使用规则背后隐在的内在逻辑层次,指出利益平衡原则下合理使用制度具有超越限制性意义的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性质,从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与限制相统一的制度内涵这一逻辑思路下全面讨论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
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这一立法理念以及对基于该原则的合理使用规则的思维模式和立法模式进行整体的反思和评价。公共利益抗辩与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内在困难是理解和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两大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人们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这一立法理念的片面理解所造成的,因此,这部分首先讨论了利益平衡原则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指出现有利益平衡原则没有从历史的发展中去动态地把握利益平衡原则,使利益平衡原则局限于抽象的价值判断,割裂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内在统一性。虽然公共利益抗辩作为侵权抗辩理由具有表面上的道德合理性,却忽视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完整的制度内涵和利益平衡机制。接着讨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的学理研究以及合理使用制度立法上的“规则主义模式”及其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指出学界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研究热衷于以利益平衡理论作为注释,并且始终强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抽象划分和价值选择上的抽象平衡,没有深入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现实的利益关系。与美国合理使用规则的“因素主义模式”相比,“规则主义模式”试图使合理使用行为在立法上类型化和具体化,从而克服“因素主义模式”的抽象性。但是,这种行为类型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适用上恰恰造成了不明确性,不但无法对合理使用行为的若干判断标准明确化,反而模糊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判断逻辑和内在原则。在此基础上,文章接着讨论,指出造成公共利益抗辩的误区以及错误适用合理使用规则的原因在于,以片面的思维去理解利益平衡原则的利益关系,以片面的思维去理解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制度性质。因此,我们应该建构判断合理使用的完整的思维模式,把握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发展逻辑和内在原则,从而正确理解利益平衡原则的利益逻辑以及合理使用规则完整的制度内涵。在解构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逻辑层次和适用前提之后,建构判断合理使用的完整的思维模式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模式,文章最后指出,建构判断合理使用的完整的思维模式要求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上借鉴美国“因素主义模式”的合理性,把合理使用基本的判断标准完整地体现在对各个合理使用行为的类型化和具体化的描述之中,克服我国合理使用制度“规则主义模式”的内在矛盾和片面性,从而建构体现其内在逻辑和适用前提的完整的合理使用制度。
结论部分进一步指出了利益平衡原则与合理使用规则的内在关系,总结了文章所坚持的基本研究思路,强调辩证地理解合理使用制度自身的利益平衡原则。并且在这一研究思路之下,简要的概括了公共利益抗辩误区与合理使用规则适用困难的根本原因、利益平衡原则内在的利益逻辑关系和合理使用制度超越限制意义的著作权保护性质,进一步指出建构判断合理使用的完整的思维模式和制度模式是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逻辑以及正确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