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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奉行议会权力至上的英国,贵族院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同时又具备国内最高司法职能,这样的权力混同的现象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是比较独特的,其形成和发展经历了几百年的历程,受到了英国传统法律习惯的深刻影响,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国内政治都产生了不同的作用,同时贵族院的立法司法高度集中也是英国议会本身进行司法实践和尝试的结果。随着英国国内民主进程的发展以及整个欧洲大局势下法律的一体化对于司法权分离的迫切要求,英国议会对于权力混同这种尴尬现状也开始了自发的改革,并建立了一系列防止立法权和最高司法权互相影响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理论上可以避免贵族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本身立法权的作用,但在制度上依然保持了贵族院把持立法司法权利的现状。进入二十世纪以后,英国国内世袭贵族阶级势力逐渐衰弱,由平民院、英国国会等不同主体主导了多次对贵族院的改革。1911年和1949年《议会法》的颁布,使贵族院对财政议案失去了所有的重要权力,并确立了下院高于上院的地位。1958年《终身贵族法案》,决定以后不再增添世袭贵族的人数,而由其自然消亡;同时开始册封爵位不可世袭的终身贵族,较大幅度地改变着贵族院的成分。1999年《上议院法案》废除了英国沿袭了上千年的世袭贵族制,它是将贵族院剥离贵族控制的一个起始符号。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执政以后,对于贵族院司法权的改革被提上了国内政治改革的首要位置,2003年,布莱尔政府发表关于贵院司法权改革的协商文件,讨论了贵族院的性质作用、构成、规模及退出机制,并且提出了建立英国最高法院的具体步骤,在英国国内引发了广泛的讨论。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颁布,对英国宪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按照《宪政改革法》的规定,英国将成立最高法院,贵族院将不再同时握有立法、司法两项权力,英国政治体制将出现议会、国王及政府、最高法院三方并立的新局面。随着司法权的剥离,英国贵族院的权力进一步被削弱,贵族院的权力设置也将会变得更加民主化。英国和中国都是比较传统的国家,有自己悠久的司法传统和法律文化,虽然属于不同的宪政体制之中,但是随着国内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在改革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存在相似之处。通过对其司法改革过程的研究,可以对我国下一步推进的司法改革在制度建设和程序规范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