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透过职责同构的理论视角,以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镇之一的S镇作为研究对象,从我国政府间纵向关系的角度去分析探究S镇在公共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和S镇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局限性。本文认为S镇与其上级政府D市在主要职责的配置上存在同构的特点。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模式是镇级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所面临困境的制度性原因。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职责同构,使得上级政府能够将各种行政职责和政治任务下派到下级政府来完成,作为基层一级的镇级政府因而承担了繁重的考核压力和行政责任。职责同构的体制下所造成的条块职责不清,更加重了镇级政府的行政压力。但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镇级政府并不具备完成行政职责所需要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因此造成了镇级政府处在有责无权、权责失衡的尴尬地位。为了缓解自身的压力,镇级政府把各种考核责任和政治任务再次下移到村和社区。从解决镇级政府所面临困境的角度来看,职责的再度下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把村和社区纳入到政府考核体系的做法,导致了镇级政府和村(居)委会关系的行政化,弱化了村和社区的自治功能。 S镇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横向整合行政资源和纵向扩大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方面的改革,强化了自身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原来权责失衡的状况,但由于改革并未消除职责同构这一制度性因素,因此存在局限性。而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打破职责同构的条件,在难以改变职责同构的政府管理模式的情况下,本文认为推进社区(村)层面的治理变革,构建社区(村)公共事务的多元合作治理,是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可选路径。 本文在借鉴学界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供应和生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生产过程中的规模效益差异的论述以及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另一试点容桂街道在村和社区设立市民服务中心厘清政社关系的做法,提出了深化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政策性建议:在对社区(村)的公共事务重新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划分出各种事务的安排者(供应者)和生产者以及连结双方的运行机制,从而明确镇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和居(村)委会在社区(村)公共治理过程中各自的角色定位。通过将公共事务在社区(村)层面的纵向下移和横向外移,构建公共事务的多元合作治理,镇级政府所承担的事务和职责能够大大减少,同时也为各种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