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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因此,特区就保障国家安全进行立法成为基本法所要求的宪制责任。然而,特区政府于2002年推出的《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却引发巨大的争议,市民通过三次大规模的和平游行以表达对此次立法活动的不满,并最终导致“23条立法”的搁浅。《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以及经修改后形成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是特区政府在对比和参照了其他普通法地区相关法律后制定的,并且依照当代国际人权标准,对现行的殖民地时代遗留下来的相关法律作出了全面的检讨及修改。但是此次立法缘何引起市民的强烈反对?本文旨在通过对普通法系中国家安全立法的理论及其相关宪政制度的梳理分析,找到“23条立法”搁浅的原因,揭示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对于其他国家、地区在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方面的制度缺失。
在导语中,阐述了基本法第23条在基本法起草时的争论,2002年实施“23条立法”过程中支持者与反对者的意见,并简要地分析了争论的焦点,指出若要平衡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仅仅依靠审慎的立法是不够的。国家安全立法与一国的宪政是紧密相关的,为了尽快落实“23条立法”,有必要对英、美国事法的理论及制度背景做全面的考察。本文的第一章着重分析了英格兰叛逆法的起源,在封建时代作为调整封臣对国王效忠义务的叛逆法的两种理解以及与其古代宪政之间的关联。本文第二章论述了17世纪的两位重要政治哲学家--霍布斯和洛克关于主权国家国事法的理论,并通过将他们的理论进行对比,揭示了政治必然性(Necessity)与公民权利的张力,进而提出了立宪作为解决之道。在本文最后一章中笔者首先对美国国事法的立法进行了初步的考察,其中包括了美国宪法中的叛国罪,涉及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的立法以及对反抗权在宪法中式微的分析。其次,分析了在危及国家安全的紧急状态之中行政权的性质,紧急状态中行政权扩大带来的危害,以及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是如何对其进行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