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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作为一项新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是指债权人与保理机构通过签订合同,将现在的及预期的、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机构,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机构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金融业务。近年来保理在我国逐渐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法律尚缺乏对保理的明确界定及规范,加之保理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综合性及所涉主体多样性的特点,导致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处理保理纠纷尚存在诸多争议。文章选取的工行文昌支行诉港峰公司与宜腾公司保理纠纷案即为一起较为常见的保理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交易背景导致保理机构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在此种情形下,保理纠纷案由的确定、保理合同效力的认定、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分配以及是否应当因涉及经济犯罪而中止民事案件的审判等问题均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司法实务中,保理纠纷案由的确定仍有待进行立法上的完善。在保理纠纷案件的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在考察保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的前提下,结合基础买卖(服务)合同、应收账款的实际情况、融资款项等对保理合同的效力作出实质审查,依法正确认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责任。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其他相关经济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查处,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