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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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中的核心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多大程度的辩护权以及辩护权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扩展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内容。但是其关于辩护权的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国际标准存在比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缺乏有效的辩护权的救济机制,辩护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诉讼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辩护权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反思。本论文从辩护权形成与发展、辩护权的性质和理论基础以及辩护权的核心权利、运行和救济机制、伦理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辩护制度改革的基本路径。本论文共分为九章,约22万字。  第一章辩护权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主要从辩护权的形成与发展两个方面展开阐述。关于辩护权的形成,作者认为,辩护权的形成经历了的辩护现象、辩护义务到辩护权的三个阶段,在古罗马时期出现了权利意义上的辩护权。辩护权的发展经过中世纪的曲折倒退,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前后,最终发展为在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两大原则基础上的现代辩护权。现代辩护权的发展出现了几个重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辩护权的国际化、辩护权的宪法化、辩护权的规则化。辩护权在上世纪下半叶国际人权法律的影响和推动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辩护权的国际最低标准规则。但是在美国“9·11事件”后,现代辩护权的发展在西方世界也出现了退步的现象。对于辩护权的历史的考察,能够吸取辩护权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更加准确把握辩护权发展的内在规律,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第二章辩护权的法理分析。本章主要从辩护权的范畴以及性质与构成的角度对辩护权的从理论上加以分析,主要目的在于廓清辩护权性质和构成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关于辩护权的特征,作者认为辩护权是一种对抗性的权利和可诉性权利。辩护权只有是对抗性权利,而不仅仅是防御性的权利,才有可能与指控方进行抗衡。辩护权只有是可诉性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权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实现。关于辩护权的性质,作者认为辩护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从宪法权利的角度认识辩护权法律地位;辩护权是公法上的私权,既不属于公权的范围,也不是公权与私权的“混合权利”。关于辩护权的构成,作者认为辩护权可以划分为实体性辩护权与程序性辩护权。实体性辩护权与程序性辩护权是刑事被告的平等的权利。程序性辩护权并不是一种新的辩护形态,也不是一种比实体辩护要高级的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辩护权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认真的研究并进行制度上的改革。辩护权还可以分为积极辩护权与消极辩护权。作者认为沉默权应当属于辩护权的范畴,只不过是消极的辩护权而已。只有将消极辩护权(沉默权)与积极辩护权统一起来,辩护权才是现代意义完整上的辩护权。  第三章辩护权的理论基础。作者在对目前关于辩护权几种主要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真实发现理论、无罪推定理论以及相对理论进行评价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表达自由、权利救济和正当程序构成辩护权的理论基础的观点。作者认为,表达自由理论是辩护权的发生的前提;权利救济理论是辩护权的存在的基础;正当程序理论是辩护权发展的根据。  第四章辩护权的权利主体。作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主体可以分为原生意义上的主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与拟制主体(辩护律师)。关于被指控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作者认为只有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作为辩护权的权利原生意义上的主体才具有真正的诉讼主体地位。而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是刑事诉讼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作者在对几种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辩护律师是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辩护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不确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也不能得到根本的确立。  第五章辩护权的权利核心。作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体系中的核心包括三大权利,即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对质询问权、强制性取证权。作者认为,研究辩护权必须把握住这三大权利,才能构建完整的辩护权的权利规则体系。关于律师帮助权,作者认为应当突出对律师帮助的权利规则的系统化,特别强调审判前律师帮助权的重要性,指出律师在场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审判前权利的重要权利。对质询问权和强制性取证权是辩护权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作者具体研究了这两个重要的权利的理论基础和一般规则。作者强调指出,对质询问权是刑事抗辩制模式中不可缺少的权利;强制性取得有利证据的权利对于改善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难题具有很大的帮助和启示。  第六章辩护权的运行机制。作者认为,辩护权的运行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运行机制。内部运行机制包括消极辩护权(沉默权)与积极辩护权的关系、自我辩护与律师辩护的关系。外部运行机制包括辩护权与裁判权的关系、辩护权与检控权的关系。作者将辩护权的运行机制放在具有代表性的两大诉讼模式的背景中加以比较和和分析,指出辩护权的运行机制在诉讼模式上存在的差别和具体的特点。  第七章辩护权的伦理问题。作者认为,辩护权行使中的伦理问题集中在律师辩护上,这是影响被指控人辩护权实现程度的重要因素。在本章中,主要论述了无效辩护问题、利益冲突问题、职业秘密问题和拒绝辩护问题等在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的具有代表性的伦理问题。作者认为,无效辩护问题虽然发端于西方,但是在我国实际上也存在无效辩护的现象。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导致无效,关键看辩护行为是否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实质性导致对被指控人不利的判决。关于利益冲突问题,作者认为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一个难题,规避利益冲突不仅律师有责任,辩护方也有责任。关于职业秘密问题,作者认为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和确定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以及如何处理对法庭的真实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的关系。关于拒绝辩护,作者认为,无论是被指控人还是辩护律师,拒绝辩护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完全绝对的。  第八章辩护权的救济问题。作者从四个方面谈辩护权的救济:实体性辩护权、程序性辩护权、平等性辩护权和独立性辩护权保障的角度论述了辩护权救济的具体机制。作者认为,无论是实体性辩护的救济,还是程序性辩护的救济,是否能够达到救济的目的,关键在于法院的裁判机制是否科学合理。程序性辩护的救济机制是目前我国刑事裁判机制中最薄弱的环节,必须对我国程序性辩护的裁判制度加以改造,否则程序性辩护就成为形式上的辩护,而不具有任何的实质意义。作者认为,平等性辩护权的救济关键是一个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发达与完善,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经费短缺和法律援助与刑事辩护脱节的问题比较严重。关于独立性辩护权救济,作者认为,关键要有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完善的律师辩护豁免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第九章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作者认为,辩护权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刑事辩护权制度改革的成败决定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成败。刑事辩护权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促进刑事侦查活动的文明、促进检察权的改革以及带动司法权的回归和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作者认为,中国辩护权制度存在三大问题:辩护权的主体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完整的辩护权的规则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有效的辩护权救济机制。在此基础上,作者从宪政等角度提出了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具体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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