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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历史与法律本身的历史几乎一样悠久,而作为一门古老而历久弥新的学科,法律解释在当今日新月异的新语境下,更加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它强调对法律实践的反思,另一方面,它站在本体论的立场上,寻求着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规则运用和法律真理性的认知。除英国法律解释中三大闻名遐迩的解释规则以外,法律解释学经过进一步发展,其他几种主要法律解释规则也逐步为人所熟知。本文将选取理解原则(Comprehension Rule)和平义原则(PlainMeaning Rule)作为分析的切入路径,通过对比的研究的方法,寻法律解释和法律翻译之间的同异,探索法律解释原则对于法律翻译的启示。法律翻译是译者的消化和重建过程,它通过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掌握,在充分发挥译者能动性的前提下,对翻译主体的法律意蕴进行语言间的转换。虽然法律解释常在法律领域被研究,而法律翻译多由语言领域所垂青,但二者在文本理解方面都强调理解法律的过程。法律解释和法律翻译,前者是单语间的意义转换,后者是双语或者多语的表达过程。前者的实现更多是由法官来完成,而后者多是译者和其他涉及双语及多语的法律人完成。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使得法律解释的精髓扩大到其他交叉领域,我国对于法律解释和法律翻译的比较研究也方兴未艾。本文首先对法律解释和法律翻译现状做出简单描述,比较两者同异之处,而后详细分析平意原则和理解原则,在深刻剖析法律解释规则发展的同时,对法律翻译现状进行分析,亦对比分析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翻译两者间的关联,进而寻找法律翻译理论拓展的视角,力图在突破语言翻译理论禁锢的同时,期希回归法律翻译的正确理论导向和在合理基础上的法律翻译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