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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行动选择的研究基于对两个理论的思考:一是抗争政治学关于底层民众的行动与制度变革的讨论;二是比较政治经济学关于经济发展过程中国家作用的强调。在对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行动选择的相关研究进行历史回顾的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立足于新制度主义的研究逻辑,即从制度的秩序性出发,讨论制度变革引起工人行动选择的变化和国家、企业、工人关系的调整。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单位是国家政治架构中的一部分,是国家计划的执行者,并通过完全就业和低水平、全面的社会保障培养了工人对于国家的依附,从而构成了国家—企业—工人关系运作的一个封闭机制,并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市场化改革的后果是企业单位制的消解和国家工人间保护—顺从关系的弱化。随着原有单位制下党政控制机制的削弱,劳动关系的弹性化、原有福利的社会化以及国企改制的深化引起了社会底层工人对于改革的“反向保护运动”,最直接的表现是集体劳动纠纷的激增甚至工人群体性事件的涌现,从而对社会政治秩序产生了持续的张力。 由于中国的市场化制度变迁是在利益诱致和国家权力强制介入的双重动力下实施的,国家成为改革过程中底层工人利益诉求的对象。因此,国家既承担着整合现代化过程中各种制度安排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压力,又面临着保障工人权益、维持社会政治秩序的压力。制度以其激励或惩罚机制形成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对个人行为的规约,从而消解了底层工人的对抗性行动,具有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功能。其中,正式制度是公开发布和实施的行为准则,它通过人为强制机制得以实施;非正式制度是种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是通过潜移默化的隐形机制构成对行为者的约束。 在转型过程中,国家供给了大量的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改革失利者对社会秩序的压力,包括制度变革的时序性策略选择、大量的劳动法规、权利供给型制度、经济补偿型制度以及矛盾化解型制度。制度变革的时序性策略将诱导型变革与强制型变革相结合,在原有制度框架内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促进了政府间及不同所有制间的竞争,培养了改革的初级行动者;另一方面通过双轨制和渐进策略,保证了改革得到一部分人的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劳动法规的大量颁布是国家在劳动保障和劳动弹性之间进行平衡的结果,为底层工人进行利益诉求提供了规范支持。权利供给型制度是国家为增强工人对抗资本方的权利而做出的制度设置,通过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制度促进工人集体权利的实现;并通过强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调工会的维权功能以及促进厂务公开,保障工人的民主参与权从而为工人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制度支持。经济补偿型制度是通过下岗再就业制度保障工人的工作权、通过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底层工人提供基本生存资料。矛盾化解型制度是通过企业内部调解、劳动执法监察、劳动仲裁、劳动诉讼等制度安排解决劳资纠纷,维护稳定。 非正式制度缓解工人对抗性行动的主要作用机制是:国家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进行意识形态再教育,培养工人对改革的认同感;家庭和社会关系网络在工人遇到问题时给予的物质和精神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失利工人的群体行动意愿;正式制度的执行者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将人情、面子、关系纳入制度实施过程也成为有效化解劳资纠纷的重要因素。 由于一项制度安排往往需要与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实现其预期效果,即制度的互补性。因此劳动制度若要实现缓解劳动纠纷和保障社会秩序的预期效果,就需要国家宏观政治制度、政府与企业关系、金融制度、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公共培训制度的配套。国家宏观政治制度决定了权利供给型制度的执行实效,政企之间围绕“经济增长”的合作关系以及政府与工会之间围绕“社会稳定”为主旨的关系决定了对工人的经济补偿型制度往往在保障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让位于经济增长目标。 “合作”是“秩序性”的内在要求,虽然秩序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执行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各方在制度框架内的自主博弈实现,但持久的、低成本的秩序必然要求各主体之间建立合作型关系。而博弈各方的未来偏好以及保证各方承诺具有可信性的力量平衡是合作型博弈的重要条件。因此,促进劳资合作型关系建立的制度必然包括有利于实现劳资长期合作的制度和增强劳方权利的制度;同时,也需要国家在金融制度上做出有利于非公经济融资的调整,在技能和培训制度方面注重企业和工会的参与,通过教育培养社会中的信任文化,最重要的是进行增强劳动者民主权利和保障底层工人发言权的制度设计,并保证其实效。 本研究认为,由于社会变革是一个痛苦的调整过程,这一过程会伴随着激烈的社会冲突,国家可以通过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冲突缓和功能来保障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但当国家规范劳资关系的方针由“维稳”转向“促和”后,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建立便势在必行。这必然要求在制度设计中注重保障底层工人的民主权利,而不仅仅强调对底层工人的救济型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