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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对侦查权实施监督控制,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我国现行法框架内,对侦查权力的控制主要通过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来实施,尚未确立侦查阶段法官介入的司法授权控制模式。对于上述两种法定的侦查权力控制模式,学者们认为在实践中权力控制的效果比较有限,没有发挥预期作用。因此,当下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问题的研讨中,学界几乎一致主张对侦查行为的控制实行司法审查制度,以期通过司法权实现对侦查权的制衡,以解决侦查实务中普遍存在的滥用权力、随意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种种问题。但是,类似主张尚未列入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的近期方案设计之中。正是在这一特定形势和背景下,本文将目光投向现实的司法实践场域,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两个基层公安机关为样本,关注、探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并正在运行的侦查权力内部控制机制(其中,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制度为关注对象),通过对我国案件审核制度这一独特的侦查权力内部控制机制的考察,以期部分回答“侦查权力的内部制约是否有效”、“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为什么有效”等问题,分析这一本土化模式的生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完善之策。 在具体内容上,除导论部分外,第二部分主要考察案件审核制度的发展演进。主要考察了从建国以来,特别是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案件审核制度的发展演进。以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为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推行预审部门承担案件审核功能和法制部门承担案件审核职能两种模式。通过对两个阶段不同部门承担审核职能的发展演变过程之考察,反映出两个阶段在审核部门的职责定位、审核的价值取向、审核的具体方式以及审核的规范程度四个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 第三部分主要考察案件审核的程序。笔者认为,案件审核的程序并非无关审核制度宏旨的日常事务性操作,它直接关涉案件审核制度能否公正高效地运行,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基于此,该部分就案件审核制度中的专门审核机构对刑事案件审核的受理、分配和审核环节进行考察。通过对案件如何受理、分配和审核的描述考察,可以发现,上述程序已经初步体现出案件审核制度的基本原则,审核人员与办案人员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案件审核制度也正朝着规范化、理性化的方向迈进。但是,这种理性化程度仍然处于一个比较初步的阶段,对侦查权力的控制在各个环节仍有亟待完善之处。 第四部分主要考察案件审核的内容和标准。案件审核能否发挥预期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审核过程中如何把握审核的要求,包括审核哪些内容,掌握什么样的标准,审查哪方面的材料等等。通过对比审核人员与办案人员对审核内容和审核要求掌握的标准,可以发现,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要求、条件均高于办案人员的要求,审核内容更全面,审核标准更严格,因此,对侦查权力的限权功能发挥也更为有效。但是在审核中对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多注重证据条件,刑事拘留批准率、提请逮捕批准率较高,又成为人权保护水平亟待提高的最好注脚。 第五部分主要考察案件审核的方式。案件审核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核的效果,理论上讲,如果审核方式简单、粗疏,类似流水式作业,尽管有利于提高审核效率和侦查效率,但在权力控制方面的作用则可能明显不足。本部分对审核方式的考察主要从书面审核和非书面审核、个人审核与集体审核两个视角展开,探讨审核制度的预期目标在上述审核方式下能否实现。考察得出的一个大致结论是:目前的审核方式对侦查权的行使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督制约。与此同时,也对其在侦查权控制不足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六部分主要考察案件审核中的责任机制。该部分主要围绕错案追究制和目标考核制这两种公安组织控制策略在案件审核中如何实施进行考察分析。考察发现,一方面两种控制策略将民警个人利益、组织利益与案件处理结果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在案件审核中规制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但另一方面由于当下错案责任追究特别是目标考评中大量前现代的观念和违反诉讼规律的制度设计,使审核人员和办案人员处于“双重结构化”之中,从而亦对案件审核产生负面效应,审核的权力控制功能受限。 第七部分是对案件审核的效果评价。本部分主要就案件审核的效果进行总体评价,分析案件审核制度在侦查权力控制方面的向度和限度,并探究产生上述效果的原因。总体而言,尽管属于侦查权力的内部监督模式,但当下案件审核制度在侦查权的控制方面并非如学界所强烈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案件审核在控制和规范侦查权的行使方面已经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新的理性化要素也在不断产生并被加以吸收。另一方面,受整体政治权力结构与固有认知框架的影响,案件审核制度的权力制约功能亦存在一定限度,一些不计权力行使后果、忽视权利保障的非理性操作依然通行于实践之中。究其原因,科层式的侦查权力结构、公安机关的内部推动是控权功能发挥的主要原因,而控权功能发挥不足则与审核主体与监督对象的整体同质性、部分刑事司法政策等因素有关。 第八部分为结论。基于当下中国现实的政治结构与社会条件,通过上述章节的分析阐述,笔者认为,在当下的中国语境和现有的中国权力控制形态下,侦查权力控制的科层制模式是一种相对合适、可行的模式,在追求侦查权控制的司法模式并努力实现该模式所必备的前提条件、继续完善传统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同时,可以以案件审核制度为重点,通过加强侦查权的内部制约,来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从而探寻推进侦查法治化的另一条路径。具体完善措施包括建立统一的案件审核制度、扩大案件审核的范围、强化法制部门的审核权、改革现行审核程序、方式、完善现行审核责任机制等等。 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有:社会学意义的实证调查研究方法,统计分析方法及其他相关研究方法。重点关注对问卷调查、个案(复杂疑难案件)跟踪调查、个别交流三种方法获得的基础材料进行统计归纳。 本文的主要研究材料有:第一、在W区公安分局和R县公安局两个基层公安机关实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第二、与W区和R县相关公安机关的有关资料。第三、部分学者出版、发表的文献中所使用的资料以及一些新闻报道材料。 结合实证方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有助于以一种内部视角真实客观地认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审核制度在实践中的日常运作,从微观层面把握其具体运行状态以及出现的问题,从而在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侦查权控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对策。第二、有助于更为深刻地理解案件审核制度与当下中国政治权力以及社会宏观背景的关系。第三、有助于深化对中国刑事诉讼运作实践以及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认识,对案件审核制度运作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为思考刑事司法制度的变迁与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与启示,提供一种多样化的改革路径。第四,有助于提供一种贴近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