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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各地法院,特别是沿海地区的法院都明显感觉到审理这类案件所带来的压力,特别是这一时期所呈现出来的一些新问题更是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困扰。比如当前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涉案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就成为了司法实务界乃至法学理论界热议的焦点。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会涉及到两方面法律关系,不仅需要考虑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也必需兼顾好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所以如何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同效力就成为了一个横跨刑事和民事两大法律关系的难题。学者、律师和法官在面临这一问题时所给出的答案可谓是各不相同,既有支持合同无效的,也有支持合同有效的,一时间两种立场争执不下。因此,笔者针对这个新出现的问题,以法院的裁判为立足点,研究当前法院裁判的实质及其法理依据,从中寻找出司法实践所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最后尝试去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完善措施。论文主要由七个部分构成。论文的第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问题,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同效力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共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既有地方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也有地方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如何准确地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合同效力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急需解决,也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探究非法集资案中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根源,寻找这一司法难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经过对于我国近25年来相关规定的深入梳理和分析,笔者发现,专门性规则的缺位最终导致了如今案件处理缺乏统一性的局面。论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探究非法集资案中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试图在法院裁判当中找到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相对统一的做法。通过对于法院裁判的梳理和总结可以发现,目前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主流做法是认定涉罪合同无效。论文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法院的裁判展开评析。深入地探究法院裁判的实质,对其展开法理分析,详细地阐述其中所蕴含的合理性,以及它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它期望通过惩罚措施来抑制和消灭非法集资活动,是不符合当前的社会现实的。论文的第五部分针对裁判存在的固有缺陷提出了完善建议:法院应当在认定非法集资案件的合同效力时运用区别对待的规则,保护善意出借人,认定其合同有效,打击非善意出借人,认定其合同无效。通过这种简单明确的奖惩机制来引导和规范集资参与人的行为。论文的第六部分补充论述了三个问题,以确保文章的完整性:第一,“犯罪不有效,有效不犯罪”的思维定式;第二,善意出借人和担保人之间的价值选择;第三,司法解释与分析方法之间的矛盾。论文的第七部分主要是对于该问题进行未来的展望。期望我国能够结合现实情况,尽早地制定出一部专门性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够切实有效指引法院处理好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