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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哈贝马斯沟通理论中的平台,公共领域的概念并没有获得广泛共识。因此,作为本文的第一部分,我将首先汲取汉娜·阿伦特、哈贝马斯、黄宗智的相关理论,厘清公共领域这一概念,用西方的理论来消解本土问题是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种固执而无奈的传统,作为西方现代化之后的追随者,无疑这种研究套路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本文沿袭这一传统更意图达到对公共领域理论的重新认识,因为无论是在汉娜·阿伦特还是哈贝马斯的理论系谱里,公共领域最初都是一个社会学及政治学的范畴,即使是在黄宗智的理论里,第三领域也与社会的结构变迁及政治的制度安排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通过将权利理论与公共领域理论进行整合,本文试图对权利问题进行研究视角的转换。 由于权利理论相对的成熟,公共领域又实在是一个兼具物质与精神的复杂系统,所以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把分析的视角确立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言者——警察权。我将延循自由主义的传统,以叙事的方式观察人世生活中的警察权的制度变迁,并且最大限度的彰显其鲜活性,作者将以“陕西黄碟案”、“孙志刚事件”等作为分析蓝本,警察权在公共舆论的压力下被迫收缩。当然,一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警察权的缩小既有历史的宿命,更多的则离不开权利作为外力的逼迫。洛克说国家公权不过是公民对自己权利的让渡,现在既然公民需要,他们当然有足够的理由收回其中的部分。公权与私权并非绝对的势不两立,基于权利本身的脆弱,也基于涵养警察权的善良愿望,本文将会通过公共管理的理论提醒警察权,不适当的进入公共领域,是对自身的一种过度消耗,因此,如何在被动性的情境下开展权力的自我抑制,不仅是权利的内在需求,也是警察权谋求自身合法性的关键。 本文的第三部分将进一步论证,哈贝马斯沟通理性支配下的公共领域究竟应该获得什么样的权利配置,文章将坚持公共领域和第三领域中展示的商谈原则,提出公共领域中的权利体系。我们依然能够清晰的看到,这一内在理路仍然是立基于警察权的。于是问题又回到中国,在全球化与现代化的进程中,在权利的现实与历史的境遇交汇中,行动者应该首先应该确认并实现的权利是共同行动权,是在每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里面都能看见的所谓的政治权利。虽然我们是那么的熟悉这些权利,但是在宪政的比较中,我们还是发现了中国问题的根源,那就是如影随形的警察权。最后,作为本文的结尾,我将从全球化的视界出发,对在此时空境遇中的公共领域中的权利生长及其未来做一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