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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是德国概念法学的抽象思维的产物,其在票据法领域内的运用说明了无因性理论在票据法领域内的重要性.票据无因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票据义务人抗辩的限制,也就是发生抗辩切断,在运用于票据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时存还在一定的效力.我国票据立法更注重强调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在无因性的问题上采取了最"严格主义",并未明确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原则.这与当时的立法背景紧密相关,也反应了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定位和价值取向.由于立法中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态度,实际上否定了融资性票据(融通票据)的存在,限制了票据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的发挥,使许多其它条文失去意义,对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建设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发展都产生了不利影响.为适应改革开发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促进我国票据市场和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需要,我们应适当发展融资性票据(融通票据),坚持票据行为的无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