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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公开豁免的范围,并对过程性信息行之有效的规制,本文从行政机关自身的审查规制和以公众、司法为主的外力规制两方面对过程性信息进行审查与认定。第一部分介绍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之缘起。首先通过过程性信息的概念、信息豁免公开概念、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关系引出第三不公开条款,接下来深入探讨过程性信息与政府信息、行政行为、内部信息三者的相互关系,来进一步回应其性质厘定中的不同声音。第二部分介绍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之价值。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的价值所在,既可从理论方面找寻,也有现实回应。理论层面,可以基于影响利益平衡原则、影响坦诚性原则、影响社会稳定原则、保障程序正义的原则为豁免公开找到深层次基础。而现实意义在于有助于明确原则性规定,完善豁免公开制度;满足立法技术要求,提高豁免公开实践可操作性;合理限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提高公信力;保障公民知情权,提高民主参与热情。第三部分介绍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之困境。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制度在发展历程中面临着三对矛盾:立法规制缺位与司法现实审查之冲突,行政行为作出与裁量同一身份之冲突,司法判断功能与民众诉求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过程性信息豁免普适性依据不足,部委规定与地方规定存在模糊地带,司法解释予以回避;行政机关具有趋利避害的行政裁量的倾向性,以过程性缘由为挡箭牌;司法机关化解权利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有限。第四部分介绍完善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制度之可能性。政府信息公开是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事关立法规制、行政裁量、司法救济。对过程性信息公开豁免进行规制与完善,内部审查规制与外部环境强化同等重要,需要内外分工、共同发力。在审查规则中,要注意区分意见性信息与事实性信息、区分决策前后阶段的信息、遵守信息可分割性原则、引入公共利益审查标准;在外力规制中,要从公众参与的共识、行政职责的履行、加快立法脚步、司法角色的救济四个视角切入。总而言之,对过程性信息豁免公开争议的路径解锁不能脱离过程,司法机关从司法实践中汲取政府信息公开新类型的经验这一环节也必不可少,更依赖于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健全、司法的愈加独立、政府行政观念及依法行政等法治土壤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