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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幼女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非常大的犯罪行为,且因幼女的自我保护能力极弱,故我国刑法对这类犯罪行为给予了极大关注。现行刑法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主观要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受害者未满14周岁这一年龄要件“明知”,从而让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长期处于激烈争议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犯罪事实和情节类似、而判决结论和结果迥异的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对该《批复》的出台,众说纷纭,褒贬皆有,难以达成一致认同。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我国刑法并不承认客观归罪和与之相适应的严格责任犯罪,由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该罪是过失犯罪,只能认为该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如果奸淫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那末必定以明知受害人为幼女为前提,这样才得以在保护幼女和保障行为人法益之间找到法治的平衡点,不应该继续使用传统的“应当知道”这一习惯提法,而将该罪中对幼女年龄要件的“明知”划分为确切知道、推定知道。对行为人主观的认证在司法过程是非常艰难的,对此,笔者认为事实推定方法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或可解决这个难题。在此基础上,还要注意少男幼女性行为的案件、幼女“同意”下实施性行为的案件、与生活作风不良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案件等几类特殊案件处理。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知”问题的提出。介绍了2003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批复》的内容,并概述了该《批复》颁布的背景及引起刑法界激烈争论的主要观点。第二部分,“明知”之辩,讨论奸淫幼女型犯罪是否以“明知”为条件。首先,从国外入手,各国刑法都认为奸淫幼女型犯罪的成立,首先要求有奸淫幼女的故意,但对于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幼女年龄则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实行严格责任,二是明知对方是幼女,三是对“幼女”构成要件明知或者过失地不知。其次,对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进行汇总归纳,也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知晓行为对象是幼女,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的性行为,就应以奸淫幼女型犯罪定罪量刑。第二,认为应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需要行为人明确知晓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第三,认为奸淫幼女型犯罪可以由明知的故意入罪,也可以由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入罪。随后进行了观点评析。笔者认为这些观点主要结合对严格责任原则的态度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明知”争议基本上与各国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罪名相随而生,这实际上与后来才提出的严格责任原则扯不上太多关系。换言之,讨论奸淫幼女型犯罪“明知”问题,不应该依托严格责任原则进行。第三部分,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学界的第二种观点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即该罪应既要求行为人对幼女实施了奸淫,又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幼女。原因主要有:第一,确实不明知的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无法构成强奸罪。不考虑主观过错的客观归罪在我国刑法中缺乏存在依据,与其相匹配的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也不具有可能性。,奸淫幼女只能是故意犯罪,不可能是过失犯罪,更不可能是所谓客观归罪和严格责任的犯罪,行为人确实不知奸淫对象是幼女的,不应该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第二,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幼女年龄,确切知晓和可能知晓,是该罪故意的必要内容。故意由认识和意志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内容对故意内容具有前提性作用。而认识内容又主要包括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对行为的定罪量刑没有什么影响,应重点考虑事实性认识。奸淫幼女型犯罪“明知”问题的核心,是该罪主观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内容,应否包括行为对象的年龄。只有行为人确切知晓或可能知晓行为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女性,才能说明其对幼女有奸淫的故意,不然顶多存在奸淫妇女的故意。第三,“明知”观点具有现实意义,它符合当前基本公共政策要求。保护幼女是《刑法》应当体现的一项基本公共政策,但也必须与保护其他法益统筹考虑。以“明知”作为奸淫幼女型犯罪的成立条件,能将保护幼女与保障其他法益合理地统一起来,既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又能合理限定打击范围,排除大量不应该以奸淫幼女进行否定评判的情形。第四部分,“明知”之实践路径,解决认证难的问题。对行为人“明知"状态的认证很不容易。对此,事实推定方法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难题。事实推定对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证明非常有效,按照证明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推定和证明的推定。对于事实推定,刑法学界基本持肯定态度,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奸淫幼女型犯罪的认定中,完全可以将“推定明知"归入“明知”的范畴。在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可以推定那些奸淫幼女的行为人都存在过错,都有这个主观故意,故实行行为人举证责任,实际上使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与充分保护幼女合法权益这一矛盾得以合理解决。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先根据基础事实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故意,如果推定出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则由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没有故意进行举证,如果其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可以认定其不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而根据具体情况定罪。文章最后对少男幼女发生性行为、恋爱中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与染有淫乱习性幼女发生性行为、与生活作风不良幼女发生性行为等4类特殊个案进行了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