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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对象是非法人之团体。
主要内容为:第一章、非法人团体的意义。本章对非法人团体的意义和地位进行了深入考察,并得出结论:非法入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法入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演进到现代社会的产物。第二章、非法入团体与法人之比较。本章就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成立要件、组织形式、代表机关、责任形式等团体特质作了全面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在团体特质上二者并无是实质区别。第三章、依法登记的非法人企业,本章是专就我国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作为市场主体在运行的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讨论。第四章、筹备中的法人。本章主要是设立中的社团的权利能力等法律问题。第五章、无权利能力社团。本章主要是以德国和日本的、因未进行登记而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社团为例,来讨论该性质社团的权利能力、责任能力等法律问题。第六章、无权利能力财团。本章主要是以日本的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财团为例,来探讨该性质团体的法律问题。第七章、法人分支机构。本章主要就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法人的财产关系、责任关系以及分支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等问题所作的讨论。具体是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金融分支机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等进行的论述。第八章、家。本章主要是就我国农村现存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即“家”之民事主体地位等问题进行的讨论。第九章、合伙。本章主要是对民事合伙的法人格等问题所作的探讨。第十章、隐名合伙。本章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商法上的隐名合伙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上的隐名合伙的法律性质以及法主体性等问题所作的讨论。第十一章、非法入团体的主体化价值。本章主要是就非法入团体主体化意义,即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价值所作的判断和论证。
本论文的新颖之处在于:①对非法人团体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从而使“非法人团体”系统化、类型化。②对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作了比较研究,由该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二者之团体性仅有强弱之分而无本质区别。③较全面地介绍和论述了国外、国内之无权利能力社团与无权利能力财团。④较深入地对我国的“家”作了区分考察,提出区分“经济团体”之“家”与“生活团体”之“家”,给“经济团体”之“家”以权利能力。⑤主张给非法入团体中有团体性的团体以权利能力。
主要内容为:第一章、非法人团体的意义。本章对非法人团体的意义和地位进行了深入考察,并得出结论:非法入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非法入团体是民法主体制度演进到现代社会的产物。第二章、非法入团体与法人之比较。本章就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的成立要件、组织形式、代表机关、责任形式等团体特质作了全面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在团体特质上二者并无是实质区别。第三章、依法登记的非法人企业,本章是专就我国依法登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作为市场主体在运行的企业的法律问题进行的讨论。第四章、筹备中的法人。本章主要是设立中的社团的权利能力等法律问题。第五章、无权利能力社团。本章主要是以德国和日本的、因未进行登记而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社团为例,来讨论该性质社团的权利能力、责任能力等法律问题。第六章、无权利能力财团。本章主要是以日本的不具有主体资格的财团为例,来探讨该性质团体的法律问题。第七章、法人分支机构。本章主要就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法人的财产关系、责任关系以及分支机构的独立主体地位等问题所作的讨论。具体是就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金融分支机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等进行的论述。第八章、家。本章主要是就我国农村现存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即“家”之民事主体地位等问题进行的讨论。第九章、合伙。本章主要是对民事合伙的法人格等问题所作的探讨。第十章、隐名合伙。本章主要是对大陆法系各国商法上的隐名合伙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上的隐名合伙的法律性质以及法主体性等问题所作的讨论。第十一章、非法入团体的主体化价值。本章主要是就非法入团体主体化意义,即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价值所作的判断和论证。
本论文的新颖之处在于:①对非法人团体从宏观到微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考察,从而使“非法人团体”系统化、类型化。②对非法人团体与法人作了比较研究,由该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二者之团体性仅有强弱之分而无本质区别。③较全面地介绍和论述了国外、国内之无权利能力社团与无权利能力财团。④较深入地对我国的“家”作了区分考察,提出区分“经济团体”之“家”与“生活团体”之“家”,给“经济团体”之“家”以权利能力。⑤主张给非法入团体中有团体性的团体以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