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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是专利侵权救济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专利权保护的难点问题。本文从“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的证成为突破口,发现在专利侵权领域存在特殊的现象,就是有些涉诉专利在遭到侵权时还没有实施,或者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形成竞争。此时,我们按照传统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来解决此问题时就面临着诸多挑战。比如,对专利权人的“损失”进行重新界定?还是“赔偿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无需证明?这种不遵守因果关系论的损失究竟有多大?等。本文认为,当“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时,我们在理论上就无需对这种“损失”作出无谓的扩大解释。而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寻求在此情况下的救济制度,其实,专利权有一项重要的权能就是许可权,即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这种许可权可以给权利人带来许可费的经济利益。我们不能强制性地把这种许可费解释成一种损失,因为其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会显得非常别扭。一般的理解是,侵权行为使得权利人“失去什么”,而此种情况恰恰是使得权利人“得到什么”。更不能把侵犯权利本身理解为一种损害,因为这样的损害更让人无法去衡量。这种请求给予许可费的权利类似于“物权请求权”,是专利权的一项重要的权能。在具体确定特定的许可费是多少时,必须是遵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的一种虚拟的“合理许可费”。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确定具体的金钱补偿所关注的重点已经不是权利人的损失了(专利权的私有性),而更多的是关注公共的利益,让知识产权(专利权)的公共商品的属性更加凸显。本文把涉诉专利分为两种不同的性质,通过两种不同的途径进行救济,即按照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原理进行和按照类似于绝对的“物权请求权”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