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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银行业金融危机频频发生,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问题越来越重视,资本监管已逐步演变为国际国内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银行业资本监管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有必要结合国有商业银行实际情况,在财政领域进行研究。
从各国具体实践看,美国是最早实施资本监管制度的国家,也是《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发起国,其资本监管经验对各国有重要的启示意义。日本、印度等国的资本监管实践也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消除银行挤兑,但也导致银行业资本比率下降和道德风险加剧。运用资本结构理论的分析表明,实施资本监管可以有效逆转存款保险制度下资本比率下降趋势,对银行的道德风险也有明显的抑制作用。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稳定性的指示器,如果资本充足率很低,则很难说一个银行或银行体系是稳定的;另一方面,决定银行稳定性的因素十分复杂,资本充足率监管也有一定局限性,所谓资本充足性也只是相对的。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以国家信用代替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其资本监管实际上是低效的。股份制改革不仅是对国有商业银行实施有效资本监管的前提条件,而且强化了资本监管的必要性。
新资本协议强调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市场约束,有可能出现货币政策传导的银行资产负债表渠道,资本监管可以作为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实际上,2004年4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将存款准备率与资本充足率挂钩,即是利用资本监管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践。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优化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环境,是实施有效资本监管的外部先决条件。财政与金融的内在联系决定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转变,国家财政部门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股份制改革银行的财政监管。适应《巴塞尔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体系稳定性,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注资等外部政策,最终要落实到银行内部管理改革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