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川信用社诉刘化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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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永靖县小川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刘化集团担保合同纠纷这一经典案例为中心,采取个案分析与文献研究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法学理论、法律专业知识和文献资料对论题予以扩展。旨在研究保证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借新还旧的情形下,只要事先许可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变更主合同内容,保证人也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进行抗辩。本文第一章从案例引出争议焦点,从“永靖县小川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刘化集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发展情况入手,以案件事实来引出诉讼实务中争议焦点。第二章对“永靖县小川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刘化集团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体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借新还旧、主合同变更等进行了理论与实务分析,揭示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不足。第三章提出了对目前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的构想。以期更好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而保障金融机构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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