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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1世纪一个新兴的概念,“碳关税”(carbon tariffs)这一提法从其开始萌芽迄今虽然还不足五年时间,但它现在俨然已成为各国政治、经济和法学理论界的热门话题。作为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有关其性质、实施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问题等方面,碳关税亦引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自由贸易者与环境保护主义者之间的论战。 基于碳关税性质所固有的复杂性和WTO体制下“环境例外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就使得人们对碳关税究竟能不能为WTO体制所包容产生合理的质疑。在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多数学者主张碳关税违背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并且不能满足GATT1994第20条的环境例外条款的实施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因太过绝对而具有片面性。实际上,WTO体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复杂性。一方面,碳关税与作为WTO基本原则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作为WTO原则性规定的《WTO协定》序言之间的确存在着冲突;另一方面,作为WTO成员方获得义务豁免的一般例外条款,GATT1994第20条为成员方采取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政策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碳关税其实并未构成对WTO的这一环境例外条款的完全违反。尽管在此条所列的10款例外规定中,与碳关税等气候措施最相关的就是(b)和(g)两款,但考虑到此第20条结构上的特点,在论证碳关税与它的相符性问题时,除了要论证碳关税与第20(b)条和第20(g)条的相符性,还要对碳关税与20条序言性规定之间的相符性进行分析。笔者经分析认为,虽然碳关税与第20(b)条和第20(g)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性,但却因为其未能满足第20条序言的原则性要求而不能适用WTO的环境例外条款。因此,从总体上看,碳关税无法从WTO中找到其合法依据,其在WTO体制下具有非法性。 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碳关税的概念、由来与性质”,这部分意在解决碳关税的性质界定这个问题,指出碳关税在WTO体制下提出的法律依据是边境调节税规则,这也是确定碳关税在WTO体制下所适用具体条款的前提条件。第二章就开始具体分析碳关税在WTO体制下合法性问题,主要是碳关税与WTO一些原则性规定之间的相符性研究;第三章着重于探讨碳关税与WTO体制下环境例外条款之间的相符性问题。而对这个问题的判断也是判断碳关税在WTO体制下是否合法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