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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进程的逐步深入,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的终结使得民主在行政领域得以展开,传统行政主体“统治”行政过程的单一局面已有所改变,以公民为主体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这一转型进行观察,随着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秩序行政向服务行政的转变,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回归是行政转型确立的标志之一,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过程是公民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法学中的“倒影”。公民参与是行政民主化的必然产物,也是行政合法性的理论基础。随着行政法学的发展,现代国家为行政权力的运行设置了种种民主参与机制,参与式民主在各行政领域全面展开,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直至整个行政过程。本文从此角度展开对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探讨,结合我国公民参与的现状,提出构建符合服务行政公民参与的具体路径。
本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阐述了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一般理论。主要界定了公民参与的含义、公民参与的类型、公民参与的理论基础并对公民参与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现状。首先对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进行简单描述,其次对我国公民参与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总结,最后对公民参与所存问题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第三章探讨了公民参与行政过程具体的法治化路径构造。主要从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法律救济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构建:在制度上要完善利益组织和利益平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改革行政决策体制,完善参与方式;在程序上要明确公民参与的规定,完善公民参与行政过程的程序;在法律救济方式上要完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