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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回答两个问题:中国渔业权能否流转?如何流转?对于第一个问题,渔业权的物权和财产权特性决定了它的可流转性,而其公共资源的属性又决定了其权利界定及权利流转的特殊性;对于后者,作为物权法视野下的私权,同时兼具浓郁的公权色彩,其流转模式是公权模式(政府主导型流转)、私权模式(市场主导型流转ITQ)还是混合模式(自主治理型流转)?哪种更适合中国?确定模式后在法律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层面如何设计?
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通过介绍渔业权的概念、性质、渔业权制度设立的制度根源,重点论证了渔业权的可流转性,在分析我国渔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因为后提出解决对策:主要从权利设定、权利流转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其中介绍了几种渔业产权设定的模式,以及相对应的流转模式,探讨我国适合的模式;随后重点阐述在权利界定和权利流转模式确定后,我国如何在完善渔业权上进行制度设计,其中在正式制度层面,将区分公共水域和非公共水域,主张通过《渔业法》与《物权法》的修改,在渔业权设立、流转、合同、抵押、登记等方面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而在非正式制度层面,则重点介绍渔业交易习惯、渔民自治性规范及传统渔村文化的作用。最后综合全文论述,强调渔业权流转制度构建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