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制度。在汉代之前,亲亲相隐仅存在于儒家的经典文献中,自汉代以后,国家以制度化的形式将亲亲相隐固定为法律制度并一直存在于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但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亲亲相隐因被认定为封建遗毒而被排除出法律。 对于此,国内众多学者对亲亲相隐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产生了许多优秀的作品。通过对这些研究作品的分析可以发现,学界对亲亲相隐的认识正日趋全面。但现有的研究大都是从价值分析层面、历史层面展开讨论,而缺少了从社会学角度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关注与考察。 对此,通过对267个包庇窝藏罪案例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正式的将亲属关系因素作为定罪或量刑的考虑因素的规定,但是“亲亲相隐”却并没有消失。在包庇窝藏案件的审判中能够发现,法官实际上考虑了亲属关系因素,会因为被告人与被包庇窝藏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从轻处罚。因亲情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人入狱而带来的家庭功能问题及此类犯罪的一些自身特征构成了法官从轻处罚的三个主要原因。不过,法官的这种考虑并不直接写在判决书中,而是通过自由心证存在于法官的内心。“亲亲相隐”司法实践的存在说明司法不应当违背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