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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作为一种物权法理论中所确定的有关于所有权取得的重要规则的同时,又与债法原理中所规定的例如不当得利、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重要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添附发生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在房屋租赁中以不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为其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虽然这样一种添附基于租赁合同的产生而得以存在,但是,就实际而言他却又独立存在于合同关系之外。可以确定的是,在现代民法理论中,添附已经被看作是物权法中一种重要的财产取得方式。房屋租赁合同中,因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理清纠纷涉及添附、不当得利、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对于公平合理的处理此类纠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2011年2月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废止了原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使得司法实践中缺少了具体指向性的法律规定,因此,该问题需要结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几个基本原则来进行解决。如当事人约定原则,适用于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租用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且该房屋租赁合同属正常终止的情形。在房屋租赁纠纷中,装修和增设的行为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则可认为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根据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对装修和增设投入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已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适用标准;而在承租人私自对承租房屋所进行的装修或增设而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原则加以处理;当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依公平原则之规定,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在因拆迁行为致使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首先看有无事前约定,无约定情况下,以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额为标准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也就无分担问题可言。本文试将一些基本原则贯通于各类房添附问题的纠纷解决之中,并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此类问题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