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经济犯罪现象,商业秘密也日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的TRIPs协议把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之后,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一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文通过对郏杨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剖析,找出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并结合法理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引言、案情介绍、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在本案中的适用、损害结果的认定、结语。 在引言部分,主要提出本文写作的目的和意义。 在案情介绍部分,通过对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情况的介绍,提出本文要研究的问题。在本文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控辩审三方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的认定问题;还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之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而这些争议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在商业秘密的认定部分,将本案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同法理相结合逐一进行分析。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而言之,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新颖性、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新颖性和秘密性都是相对的,实际上为了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商业秘密必须被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 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由许多元素组成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否整体上具有新颖性?笔者认为,不能笼统地认为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必须具有整体新颖性还是具有部分新颖性,而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当中,将ST2000型点钞机整体上作为商业秘密确实有失妥当,要认定本案当中的技术秘密也只能以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即将控制激光防伪装置配套的左右侧板结构作为“新颖性”来看待,而不能将该点钞机整体上作为商业秘密来看待。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新颖性之判断。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新颖性是通过否定性要件来判断的,其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发表或者已公开;其二,技术信息是否被公开使用等等。如果权利人就某“技术秘密”申请了专利,那么其“技术秘密”因申请了专利而丧失新颖性,权利人就不能就该技术秘密主张商业秘密权利。 商业秘密价值性、实用性之认定。为了周延地保护商业秘密,民事领域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应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而刑法对其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有其独特的评价标准,因为刑罚措施作为一种保护最后手段,刑法上的评价必须严格而谨慎。对于还无法确定某技术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前提下,该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商业秘密,如果侵权人对其技术信息确实有所侵害,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来解决。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主要体现为具体性和确定性。 保密性之认定。商业秘密是否具有保密性,关键在于权利人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具体为:明确保密义务主体;明确了保密的内容或者保密客体;是否采取了软硬保密措施等等,如果仅仅确定或者制定保密措施还是不够的,即不能将保密措施流于形式,还必须实际实施保密措施,否则不符合保密措施的要求。另外,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案件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才能要求对方尽保密义务,对于本公司以外的职员更应该有书面保密协议,否则很难要求知悉秘密人自愿、主动保守商业秘密,在法律上也缺乏约束力。 在损害结果的认定部分,将本案中有关损害结果的认定问题同法理相结合逐一进行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要素之一是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理解在学术界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侵犯商业秘密而如果没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换言之,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和尺度,而“特别严重后果”则是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重罪与轻罪的重要标准和尺度。 审判实践中,应当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加以区分,不能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将商业秘密自身价值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将会出现只要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自身价值极高,就构成犯罪的局面,这样就会不当地扩张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范围。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是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即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 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作为损失的数额。二是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和赔偿额。从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解释,以便实际操作。 在结语部分,笔者主要从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如何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从立法的角度及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等几个角度对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