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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年代德国学者克鲁格使用“法律逻辑”这一术语以来,国外先后建立了以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理论等传统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和以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中国国内的研究情况也大抵如此。但是由于“形式逻辑只是研究形式,不管内容”,人们逐渐意识到法律逻辑研究应该以法律适用为出发点,即应强调法律实践中的内容认定与价值判断,并从法理学角度提出了“实质法律逻辑”的相关理论。但是,内容与价值似乎与逻辑并不相关,逻辑学家在研究法律逻辑的进程中处在了进退两难的局面。随后佩雷尔曼等提出了“法律逻辑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观点,同时,法律实践中法律推理的可废止性表现出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理很多时候是似真推理或者非单调推理,这就为非形式法律逻辑的研究提供了逻辑基础。法律逻辑中非形式逻辑的提出可谓为法律逻辑的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满足了法理学家与逻辑学家的共同愿望,并且有利于促进法律逻辑的研究沿着非形式逻辑的道路取得更多的理论成果。因此,非形式逻辑在法律逻辑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法律逻辑的研究历程的分析,从法律逻辑的含义、研究对象入手,对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分别进行阐述,并以此为两个平台,试图探究法律逻辑中的非形式逻辑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其现有理论成果作一简单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