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国际上较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投资者所处的保护环境相对薄弱。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相互冲突决定了投资者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为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操作空间,企业内部在信息披露环节更具优势,外部监管往往“隔靴搔痒”,管控效果不明显。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弥补外部监管机制不足,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有效制衡机制。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内部控制质量如何需要进行评价及反馈。以往研究中内部控制质量的定性化评价以及以法律视角为主的投资者权利保护程度评价,不便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精细化”管理和投资者权利保护质量的全方位评价。本文认为投资者具有多项权利,但内部控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投资者各项权利保护作用力度不一,将内部控制对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作用分项展开研究十分必要。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以投资者保护理论为基础,分析投资者权利,界定投资者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第二,构建易于量化的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前者应当基于本文研究主旨即投资者视角展开,后者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基本权利内容和影响因素入手;第三,分析内部控制对投资者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保护的直接和间接作用路径。第四,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根据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程度评价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质量和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程度进行量化,实证检验并分析内部控制对投资者三项权利保护作用程度,研究结果证明我国内部控制质量和投资者基本权利保护水平还有待提高,内部控制对投资者知情权、决策权、收益权保护作用显著,并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和保护投资者基本权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