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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是保险供给和需求的纽带,是沟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桥梁,在促进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同时,也满足了客户的需求,提供了客户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机会,使客户能买到符合自己需要的保险产品。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保险市场,引入寿险代理人制度以来,我国寿险代理人队伍逐年扩大,发展迅猛。目前,寿险代理人代理业务成为寿险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也为我国寿险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共有保险代理人2,218,573人,比上季度末增长8.38%。其中,寿险营销员1,951,154人,增长8.48%;产险营销员267,419人,比上季度末增长7.14%。截至2008年2季度末,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1,817.74亿元,同比增长9.26%,占总保费收入的32.36%。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1,466.00亿元,财产险保费收入351.74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3.95%和27.07%。2008年上半年,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业务收入233.53亿元,同比增长32.36%。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205.32亿元;产险营销员手续费收入为28.21亿元。由此可见,寿险代理人为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寿险代理人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尤其是近年来,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愈加严重。其种种表现:如向客户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非法侵占和诈骗保险费、代理人向客户返佣、代理人与投保人相互勾结等行为,均对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不利的影响。2008年上半年保险投诉达到了5448件,比去年同期上涨24.7%。在投诉保险公司的3839件投诉中,财险公司投诉和寿险公司投诉占比分别为46.16%和52.9%。
我国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本文所研究的保险代理人为个人代理人。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一个方面介绍了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产生、发展、现状和问题,指出我国代理人制度存在着三个问题,一是代理人的业务经营制度存在的问题;二是代理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三是代理人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表现形式和危害。寿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代理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代理人非法侵占、诈骗保险费;(3)代理人的返佣行为(4)代理人为客户设计不合理的保险计划;(5)其他一些表现形式。由于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日益突出,对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均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从宏观角度看,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将会增加交易成本和降低制度效率,阻碍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及市场范围的扩大,增加保险市场的信息收集成本和机会成本,经济活动效率大大降低,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破坏了保险赖以存在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原则,使部分不可保风险进入保险领域,又使大量进入保险领域的可保风险在道德风险的驱使下转变为不可保风险,将导致保险公司的亏损,破坏保险业的经营基础,成为扰乱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道德风险降低了经济效率,阻碍经济发展,对社会产生反面示范效应,诱发其他人的败德行为,使整个社会道德被腐蚀,破坏了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作为道德风险硬性约束措施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由于权人情等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形同虚设现象,造成约束机制的软化,纵容了道德风险行为,使违约、欺诈、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大为降低,从而导致了法律和社会制度的软化。从微观角度看,就保险公司而言,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将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降低其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品牌形象;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寿险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将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减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就寿险代理人本身而言,将会造成代理人市场“劣质代理人驱逐优良代理人”的局面,最终将导致整个代理人行业毁灭性的危害。
第三个方面用委托代理理论对寿险代理人产生道德风险进行了经济学分析,指出寿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和利益目标的不一致问题,当寿险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其就不会完全按照保险公司的利益目标行事,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代理人可能会产生机会主义思想,甚至会利用人授权的权力,以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代价,增加自身的效用。由于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使得代理人的利益不能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加之目前的激励机制、监管方式等等均存在着诸多问题,以致于造成了寿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产生。
第四个方面针对造成寿险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主要因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将现存的寿险代理人分为三个级别:优秀代理人、达标代理人和不达标代理人。对于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可筛选优秀代理人转为正式员工;新成立的寿险公司可以直接采用雇员制,达标代理人可转至专业代理机构,不达标代理人则可退出代理人市场;(2)大力发展专业代理机构;(3)对代理人采用科学的激励制度:如减少首年度业务佣金变短期激励为长期激励、引入底薪固定工资、引入代理人股权激励机制;(4)加强对代理人的监管力度,建立代理人信用评级机制和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