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冷战后,人权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有可能提上国际关系的议程。一般而言,外交上的人权分歧,主要存在于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但西方阵营内部,特别是欧洲和美国之间亦存在人权观念的差异,而这所反映的恰恰是冷战后跨大西洋关系“和而不同”的历史深刻性。欧洲的人权观念深植于历史人文环境,而不单是对“法国大革命”的提炼,而美国的民权理论似乎尚未远离“独立战争”的枪声;欧洲国家更追求平等意义上的民主与自由,而美国贯穿始终的是对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推崇。国际上,欧洲重视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在人权事务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奉行多边主义、力促外交途径解决人权危机。美国则惯于单边主义,不屑遵循国际准则;欧洲国家之间制定了标准更高、保障机制更完善的《欧洲人权公约》;美国至今未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保护公约,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孰为优先一直讳莫如深。外交上,欧洲在一体化的经验中认识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意义所在,推进第三国的人权政策时“目标性”而非“工具性”更明确,方式上更富策略性、更具灵活性;而美国的人权外交却已成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或“文化帝国主义”的同义词。相比之下,欧洲的人权外交实践更注重程式化,其政策取向不完全等同于“美国人权外交”。欧美之间在人权外交上的差异不仅归因于国内外政治条件的不同,也还来自于两者不同的社会历史、法律传统、外交理念等因素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性的因素则不同程度地重塑了民主、自由、人权等西方最为核心的价值观,随之逐渐产生“欧式”与“美式”的分野,并渗透于各自不同的外交实践中。但不可否认,欧美人权外交亦不乏“逆向表现”之处,而这正说明了上述这些观念性的差异不是绝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