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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文的研究意义
企业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已成为促进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但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方面,无论是理论领域还是实践领域都存在很大的争论和分岐。这造成涉及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司法判决结果不一,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职工权益的维护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总结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特点,并通过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内容。
二、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一)本文的研究目的
本文从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结合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现状,从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通过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对1954年至今我国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的整理和分析,将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劳动法》实施前的企业规章制度立法现状(1954年7月14日至1994年12月31日)、《劳动法》实施后至《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企业规章制度立法现状(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企业规章制度立法现状(2008年1月1日至今),并对每个阶段立法现状的主要成果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2、个案研究法:本文通过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的典型案例的分析,从人民法院的审理角度对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关系发挥的作用进行论证。
3、经验总结法:本文通过各国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经验和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完善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构想。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
第一章,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概念和立法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总结。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概念为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通过对英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企业规章制度立法情况的介绍,总结各国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方面的有效经验,为完善我国企业规章制度内容提供思路。
第三章,通过对我国1954年至今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特点的归纳总结,找出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立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阶段(1954年至1994年)的特点为: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单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经历了内部劳动规则与奖惩办法从分立到合并的过程;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多为单行立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不高,大都以规章的形式出现。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7年)的特点为:在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内容上,实现了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性规定的转变;在企业规章制度备案程序的履行上,发生了从严到宽的转变;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上,强调了职工参与的重要性。第三阶段(2008年至今)的特点为:在企业规章制度的调整方式上,实现了从政策调整到法律调整的转变;在企业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上,实现了从单一主体到多重主体的转变;在企业规章制度的违法处罚上,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处罚力度。
第四章,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分析全面了解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五章,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实施现状和典型案例的分析来研究企业规章制度在我国实施和审判中存在问题。认为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内容要件一方面是企业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和其他事项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内容应不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要件为用人单位在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企业规章制度的实施现状为制定主体方面存在“空中”制订企业规章制度;制订主体五花八门的问题;制定程序方面存在秘密制订企业规章制度;协商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公示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公示”程序;没有保存履行“公示”程序证据材料的问题。监察方面存在受理的举报案件较少;投诉一般由其他诉求引起;只审理合法性的问题和用人单位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处理。
第六章,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制定程序等方面和加强工会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中作用的角度来谈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立法构想。认为加强对企业规章制度的作用的重新定位;对依法可以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一定限制;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根据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关联程度进行区分;坚持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的备案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公示”程序进行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