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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于20世纪80年代由费米尔首创,目前已形成较为系统的功能主义翻译理论,其精髓为三个基本原则,即目的原则、忠实原则、连贯原则。本文首先对目的论的发展以及费米尔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作了详细介绍,并将目的论与相关理论进行了比较,包括“信达雅”、归化与异化理论等,找出目的论与其他一系列翻译理论的共通点,从一定意义上证明目的论的科学性,并将该理论应用到合同翻译中。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越来越多的国际事务需要中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的翻译也成为这一系列关系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大多数学者对合同翻译的研究主要从微观角度切入,即在语言层面上强调文本之间的等值“换码”,却很少去探寻合同翻译的真正目的与实质。本文认为,优秀的合同翻译基于明确的翻译目的和对原文本的深入解读,分析合同翻译的本质并对原文本进行详细研究是整个翻译过程的良好开端。我们认为,合同翻译应该有一定的理论支持,因此,本文选择用目的论来指导合同翻译。首先,通过对合同翻译本质的解析,作者认为,合同翻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译本达到与原文本一致的法律效果。为了达到这个效果,对原文本进行精确解读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在分析合同翻译目的的基础上,讨论了如何对原文本进行科学的解读。其次,目的论的忠实原则主要应用于词和术语层面的翻译。忠实原则要求译本能够真实地传达原文本的意思,主要体现在字词层面的换码。最后,目的论的连贯原则主要被应用于语句层面的翻译。中文与英文属于不同的语言系统,其表达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何让译本更符合目的语的表达方式也是衡量合同翻译成功与否的另一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