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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投资不仅是公司成长的主要动因和未来现金流量增长的基础,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08年国家出台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此举在刺激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极有可能为企业带来过度投资问题。所谓“过度投资”是指管理层将自由现金流量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从而损害企业价值。如何有效的抑制过度投资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Stulz(1988)指出,过度投资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由经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引发的代理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能够缓解上市公司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管理层的过度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
近年来,机构投资者的迅猛发展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流通股份额的提高,其在上市公司中的发言权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机构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外部治理机制,获得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当局的大力支持,但总的来说,机构投资者的作用表现出两面性: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在某些情况下会利用强大的资金、信息以及能力方面的优势监督管理层行为,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与上市公司合谋,进行利益攫取,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并不总是发挥积极的作用,还需要一分为二的辩证分析。我国普遍存在的过度投资现象为我们研究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作用提供了良好的视角。
本文以新准则实施后2007-2009年间存在过度投资的公司为样本,并将机构投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长短进行系统分类,来研究机构投资者在对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中是充当了有效监督者还是利益攫取者的角色?如果是两种角色共存,那么是哪种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机构投资者在什么情况下表现为监督者或攫取者的角色?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研究。
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在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中有效监督者和利益攫取者两种角色并存。机构的期末持股比例与过度投资显著负相关,即机构持股比例越高,过度投资水平越低。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也能够对过度投资起到显著的抑制作用,尤其是长线型基金,这种抑制作用更加明显。短线型机构投资者不但没有抑制过度投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管理层进行过度投资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在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中表现为哪种角色取决于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持股比例较高以及长期持股的机构投资者表现出有效监督者的角色,而短期持股的机构投资者则缺乏治理的意愿和动机,表现为利益攫取者的角色。
为了增强本文结论的说服力,本文进一步选取样本期间每一年过度投资均值以上的公司作为子样本,研究发现在子样本中,长线型机构投资者作为有效监督者的治理效应更加明显,回归系数以及显著性水平较全样本有了明显的改善,而短线型机构投资者与过度投资不相关,无助于改善公司治理。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政策制定者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时,应以推动机构投资者扮演有效监督者角色并防止其作为利益攫取者作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有关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比如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培育机构投资者科学的投资理念,使其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促进机构投资者的机构化,增加长期投资者的比例,形成与上市公司长期的投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的代表投资者利益。
本文的创新性在于:国内关于机构投资者与过度投资关系的实证研究比较少,且结论不一,尤其是将机构投资者按照持股时间长短进行分类的研究更少,本文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准则实施后2007-2009年的最新数据衡量过度投资,并从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两个维度考察机构投资者对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得出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同时具备有效监督者和利益攫取者的角色,何时表现出何种角色取决于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此研究结论为我国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