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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是我国所独有的,在1997年《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三条做了规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其加以修正。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或是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或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我国最初并没有寻衅滋事罪,该罪是由流氓罪分解而来。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了流氓罪,但是由于流氓罪本身的规定较为概括,存在定性模糊的问题,1997年刑法便对其做了一些修改,采用分解和取消的办法,取消流氓罪这一罪名,并将其分解为五个独立的罪名,分别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妇女罪、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和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便是其中之一。正因为寻衅滋事罪是由原流氓罪分解而来,导致原流氓罪的一些理论缺陷同时也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再加上寻衅滋事罪与现今复杂的社会背景及各种各样繁杂紊乱的犯罪形态,使得寻衅滋事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新的“口袋罪”。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容易与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以及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另一罪名聚众斗殴罪等诸多罪名产生定性的混乱,存在着同一行为可能会定性为不同的罪名或产生罪与非罪的差别,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多难以切实解决和根治的问题。 比如:使用暴力手段令他人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行为,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追逐、拦截、辱骂妇女的行为,是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三人以上的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于是,笔者对寻衅滋事罪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特征作了比较客观的分析。阐述了寻衅滋事罪的性质,介绍了寻衅滋事罪的司法适用。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通过案例回放的形式,做了对比论证: 从动机或目的、犯罪对象、发生场地、既遂标准、事出有因与事出无因等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区分;从行为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动机和行为特征、危害后果及具体量刑四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进行了区分;从行为特征和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对对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区分;从两罪的主观、侵犯的客体、客观等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进行了区分;从两罪的客体、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行为产生的起因、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等方面对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区分;从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实施行为的对象等对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进行了界定。 通过用比较翔实的图表数据对我国寻衅滋事罪现状作了统计与分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数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为15.88%,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所占的比例为2.58%。2009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数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为17.49%,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总数所占的比例为2.82%。2010年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数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的比例为19.65%,其中寻衅滋事罪案件总数所占的比例为3.13%。由数据可知:寻衅滋事罪案件所占的比例在逐年增加。从分析可知:犯案年龄青少年比例较大。犯案工作性质无业人员、农民工、服务业者较多。犯案类型“随意殴打他人”居多。犯案形式共犯所占比例较大。犯案地点一般大众化的娱乐场所较多。 根据统计与分析,笔者分析了寻衅滋事罪的现存问题并提出了废止此罪的建议: 寻衅滋事罪因不具有犯罪构成的独特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特征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立法条件。寻衅滋事罪因主、客观要件含义不明确,导致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因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不确定,导致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因寻衅滋事罪犯罪目的与动机难于把握;因独立成罪后的寻衅滋事罪丧失了原流氓罪时期处罚的差异性。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就上述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2011修正案八也对寻衅滋事罪做了修改和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十分有限。为结束司法实践中的前述混乱局面的最佳做法,提议废除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并对寻衅滋事罪废除后的立法和司法作了可行性建议:将寻衅滋事罪的各种行为归结到关联的法律条款中并进行规范,废止本罪也不会放纵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上述针对寻衅滋事罪理论上的争议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的不统一,首先概括出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类型,之后总结出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特征。其次,通过对我国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表现等数据及案例的展示,进一步了解现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目的及动机的类型及特征,对寻衅滋事罪的各种社会现象进行分类分析;再次,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对比和分析;最后,回归实践,对寻衅滋事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这一切是对寻衅滋事罪理论的一大挑战,但是笔者对司法实践改革的一种积极尝试。 本文借鉴了众多学者对寻衅滋事罪的研究理论和成果,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