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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法院调解的研究成果大多仅沿着法解释学研究进路展开,未看到其背后隐藏的经济利益,从而出现重资源投入轻分配核算、重制度建构轻选择决策、重宏观应然轻微观实然的现象。而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将为法院调解研究提供一个具有启发意义的崭新视角。法经济学视野下,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基本方式,法院调解与判决均被视为纠纷解决市场中的“产品”。当事人选择何种产品,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衡量,即比较行动的“投入成本”与行动后的“产出利益”而作出选择。对法院而言,提供何种产品,也同样如此。在成本层面,通过比较法院调解与判决中当事人成本与法院成本的显成本与隐成本,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得出法院调解成本小于判决成本的结论,但对于需要多次调解、反复调解等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的案件,这一结论是否成立则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在收益比较上,一方面,纠纷当事人运用法院调解与判决解决纠纷的预期利益不同,在判决中只关注系争内利益,而在法院调解中还着眼于系争外利益;另一方面,我国判决受“终审不终”与“执行难”等问题的影响,而法院调解具有不能上诉、难以再审、履行自愿性强与执行效果较优等特点,法院调解的收益实效优于判决。因此,基于理性人的前提假设,在一般情况下,即除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与人力成本的案件,法院调解的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差额大于判决预期收益与成本的差额,纠纷当事人会选择法院调解解决纠纷。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启动模型”“合意模型”等法院调解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可获得以下具有启发意义的结论:判决成本的高低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能性成正比;降低当事人的预期有利于调解达成协议;调解者的行为对调解协议的达成有重要影响等。据此,文章得出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注重事实查明与证据交换、实行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等促进法院调解发展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