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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践日益证明公司企业向集团化发展业已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关系企业的发展对传统法律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税法、会计法等诸多法律,法律规制体现在控制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信息披露、审计等诸多领域.其中尤以公司法的调整最为重要,它直接影响关系企业形成、运作及解散的全过程,以单一企业为调整对象的传统公司法的诸多原则都因关系企业的出现而必须重新审视;控制公司损害赔偿责任是关系企业立法中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关系企业立法的重要价值--对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该文以台湾地区“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为研究对象,并以控制公司损害赔偿责任为中心来分析讨论台湾地区关系企业的法律规制;从比较法的角度评析世界上三种典型的关系企业立法模式,作为台湾地区立法研究的参照,并试图归纳出关系企业立法的一般规律,以祈能为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提供一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