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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先后掀起的民事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旨在通过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围绕这一目标采取的改革举措主要集中在简化诉讼程序,缩减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这几个方面。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不断受到各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以其相应的基础理论为指导。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民事程序选择权,平衡慎重裁判与简速裁判之需要,程序效益的要求——费用相当性原理是简易程序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四大主要基础理论。在探析简易程序基础理论的基础上,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简易程序从立法到司法运作中存在的四大主要缺陷,即简易程序不“简易”,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缺少灵活的转换机制,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在简易程序中没有得到尊重。在此基础上接着分析了导致这些缺陷产生的根本原因,最后从在基层法院内设立专门的简易庭审理简易事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建立起灵活的转换机制,明确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及简易程序与ADR程序的有机协调等五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提出了作者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