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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对近现代人类社会有重要意义。第一,表达自由解决了现代民主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主政治体制下,通过公民充分的行使言论自由来展开辩论,从而选出合格的民主社会政府。第二,有效地保证该民主政府的运作。民主政府的构成,只是既往的政治势力和利益妥协的产物,但其要解决的确实现在的和未来的问题,因此,必须通过表达自由来论辩社会政策的制定,从而使民主政府在动态中反映民意。第三,增进知识和获取真理。人类社会获取知识的方法只有归纳和演绎两种,也就是渐进理性和建构理性两种,其中,以归纳为主和渐进为主。由于个体生命经历的地域性,导致了其视野和视角的个人性和地域性,因此,对同一现象可能有不同认识,这需要公开的辩论,来确证哪一种或哪几种解释更有解释力和说明力。 但关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在中国社会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在已有学者对言论自由的重要性给与了充分强调,比如张千帆先生、夏勇先生和贺卫方先生的相关文章,但中国社会的政治实践并没有达此高度。2004年第4次对1982宪法的修正加入了人权保护的内容,这给出一个政治信号,我国的言论自由表达力度在加大,在基本法中确定了其基本权利的地位。也许有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认为这可能只是一种“政治装饰”,不会有任何实质变更。但从无“装饰”到有“装饰”本身至少也是一种进步。由此而引出的结论是,我国低于宪法位阶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必须遵循此精神做出变更或新的解释。 本论文试图评析我国现行刑法对表达自由的规制和保护的现状,并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很好的贯彻言论自由的保护精神。第一,在现行刑法的425个个罪中,依据本论文对表达自由的界定,挑选出47个与表达自由相关的个罪。并选取八个参数,从不同角度来描述47个个罪,并将具体结果输入SPSS数据库,通过不同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可能影响我国言论自由相关犯罪的因素进行精致的描述。第二,确定评价的精神和具体原则。通过查阅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历次宪法立法和修改资料得出我国的表达自由保护精神,同时借鉴国际社会对表达自由的保护精神,得出3条具体评价的原则,并依据此原则来对前文的事实描述做出评价。第三,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很好的贯彻言论自由的保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