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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试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跨越教育学、学校管理学、法学等领域,并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对当前我国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各家之言逐一加以分析评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校园伤害事故概述这是全文的基础部分,首先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界定。其次指出界定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和现实意义,即笔者写作此文的目的、意义所在。最后总结了我国目前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而为下面的法律问题分析进行铺垫。第二部分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这是本文写作的理论重点,首先介绍我国学术界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的学说并分别加以评析。其次介绍国外关于校园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立法例。三是介绍我国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并对各家之言进行评析,得出我国应采取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的结论。最后通过对中美两国归责原则的比较,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找出可资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实践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困境这是本文写作的实践难点,分别对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合理期间、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认定教职工的职务行为、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应如何处理、受害人与有过失时的责任分担以及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如何处理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构建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体系的设想先后从立法层面、执法层面、技术层面上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应建立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科学处理体系,最后探讨建立我国学校侵权责任保险,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